指引与参考资料

废物进出口管制

良好的作业模式

运输公司/船务公司

运输公司及船务公司在装运废物输入或输出香港时,均应小心谨慎:

  1. 不应为来历不明或根本不存在的收货人装运废物;应确定收货人在香港存在,而且香港收货人同意接收所装运的废物,方可装运;

  2. 向托运人及收货人说明《废物处置条例》的废物进出口管制,并要求取得书面确认,以证明装运的废物已遵从环保署的相关指引并符合法例。应索取详细的装箱单,尤其是如装运的货物名称含糊不清,例如 “废五金杂件”、“废胶料”、“电脑组件”、 “电器”或 “汽车组件”;

  3. 除非托运人/收货人能够提供有效的许可证,否则应拒绝装运任何属于《废物处置条例》许可证管制范围的废物。非法入口的受管制废物会被退回出口地;

  4. 如有关方面拒绝提供资料,或在澄清资料后,资料仍不清楚,应拒绝装运有关的废物,或与环保署的环保法规管理科,总区办事处联络 (传真:2305 0453;电话:2755 5462),谘询意见。

[重要提示:参与非法装运废物可遭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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