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与参考资料

废物进出口管制

管制计划

废物处置条例》

香港法例第354章《废物处置条例》是本地管制废物进出口的法例,由环保署执行。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将下列废物输入或输出香港须有环保署发出的许可证。

(a)    附表6指明的任何种类的废物,除非该等废物未受污染,且输入的目的是为再加工,循环再造或回收或是为再使用该等废物; 
(b)    附表7指明的或附表7A第2部第2栏指明的任何种类的废物,或附表6没有指明的任何种类的废物;或;
(c)    任何不符合(a)或(b)段的描述的容器废物。 

Image of A Guide to the Control on Import and Export of Waste

任何人士如未持有有效的许可证,而输入/输出受管制废物,即属违法。如属初犯,可被处罚款最高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如属再犯,可被处      罚款最高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废物处置条例》现有条文已反映《巴塞尔公约》有关管制电气和电子废物的修正案的要求。由二○二五年一月一日起,任何电气和电子废物均受上述进出口许证制度管制。

 

[重要提示:严禁在香港弃置进口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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