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与参考资料

废物进出口管制

管制计划

是否所有许可证的申请均会获批准?

环保署会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处理许可证申请,并可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发出,或拒绝发出许可证。如拒绝签出,环保署会将理由通知申请人。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许可证申请需满足《条例》第20A(4)款或第20B(4)款的条件方可获批,包括:

  1. 如属出口许可证申请,输入国及各过境国的主管当局已同意该等废物的输入或过境(视乎情况而定);
  2. 该等废物将以合乎环境卫生的方式管理;
  3. 已有或将会提供承保下述索偿的责任保险(如适用):由于输入或输出该等废物而可能导致对人类健康、财产及环境的损害所引起的索偿;
  4. 已有或将会提供财务担保:在该等废物不能完成装运时,提供付款,以便预留用作支付将废物送返来源地的费用;及
  5. 如属进口许可证申请,该等废物不是从《废物处置条例》附表9列明的已发展国家输出。

就出口许可证申请而言,如申请人已填妥申请表格和交齐各项所需的文件和资料,环保署便会把相关申请交予输入国及各过境国主管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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