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进出口管制
废纸进出口管制
加强废纸进出口管制
由于香港邻近国家(如印尼及马来西亚等)已陆续收紧各类废纸之进口管制,而中国内地当局亦已于2020年年底禁止固体废物进口,全面禁止外国废物(包括所有废纸)入境。 因此,香港已加强废纸进出口管制安排。
出口废纸
任何人士从香港出口废纸前,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署(环保署)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备案,以证明该等废纸出口装运已获得进口地当局发出的进口许可或相等确认,而且符合《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的要求,即(a)未受污染,及(b)出口目的是为再加工、循环再造、回收或再使用该等废物。环保署收到的资料亦有助与相关进出口国加强信息沟通,保障有关废物越境转移的合法性和畅通。相关申报表、申报人须知及申报表样本可在下方超连结下载。
i) 出口废纸申报表 ; ii) 申报人须知 ; iii) 出口废纸申请表样本
转口废纸
经香港转口废纸只可以转运或过境的方式进行。有关的废纸转运或过境装运无须提交申报,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a) 目的地不是中国内地或香港,(b)由一全程提单涵盖,而该提单清楚列出装货地及卸货地,和(c)在香港转运或过境时全程留在货柜码头的范围之内。
进口废纸
鉴于本港现时没有可以接收进口废纸的循环再造设施。所有废纸均不得进口香港。
废纸进出口管制指引
环保署编制了一份「废纸进出口管制指引」,详细列出有关废纸进出口管制的要求及须注意的事项。
递交申报表
填妥的申报表及相关文件,请以电邮(wasteimportandexport@epd.gov.hk)交予环保署,并在电邮的标题注明「废纸出口申报」。以电子方式提交可以方便环保署与进出口地及其他机构跟进,加快处理有关申报。申报表及相关文件亦可以循下列方法邮寄、传真或亲身递交 :
| 电邮: | wasteimportandexport@epd.gov.hk |
| 传真: | (852) 2305 0453 |
| 地址: |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28楼 |
| 环境保护署环保法规管理科 | |
| 总区办事处 |
废纸出口申报核实系统
环保署收到废纸出口申报后会向提交者发出确认回条。为方便船运业界核实环保署发出的确认回条的真伪,环保署现已推出网上核实系统。只需于下列网页输入有效的参考编号,即会显示过去四个月内发出的确认回条的部分资料作核实用途。
https://epdwasteiedeclarationcheck.hk/
查询
| 电邮: | wasteimportandexport@epd.gov.hk |
| 电话: | (852) 2835 2311 |
| 传真 | (852) 2035 04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