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液体成分废弃物

现况
高液体成分废弃物主要包括液体食品(例如饮品、酱料及雪糕)、个人护理产品(例如沐浴露、润肤霜),以及其他液体产品(例如油漆及清洁剂)等。由于相关产品多以完整包装及大批量形式弃置,其包装物料(如纸盒、铝罐及玻璃樽)属可回收物,而液体成分亦可经合适的处理系统妥善处理,因此更适合以回收或再利用方式处理。二○二五年全年送往堆填区的高液体成分废弃物总量约为1 500公吨,相等于约100架双层巴士。

现有堆填区的设计主要用以处理固体废物。含有高液体成分的废弃物可能会影响堆填区的渗滤污水处理、气味控制及整体安全运作。环境保护署(环保署)正与业界合作,逐步减少在堆填区弃置此类废弃物,以推动源头减废及资源循环,并配合「零废堆填」的政策方向。


最新安排
环保署一直透过「于堆填区倾倒特殊废物许可证」制度规管弃置高液体成分废弃物,并积极推动业界采用更环保、可持续的处理方案。由2026年5月1日起,环保署已调整许可证审批安排,现时一般情况下不再签发在堆填区弃置高液体成分废弃物的许可证。如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于堆填区弃置此类废物,申请人须提供合理理据及相关资料,说明未能以其他方式处理的原因,并提交过渡至回收或其他可持续处理方式的计划。署方将视乎实际需要,按个别情况审批及设定合适的许可条件,以协助业界逐步实现更可持续的废物处理方式。


高液体成分废弃物管理策略
环保署鼓励业界采取以下措施, 减少高液体成分废弃物的产生及弃置:

  • 加强库存管理,减少过期产品;
  • 将包装完好及仍可使用的产品转赠社福机构或慈善团体;
  • 以较优惠的价格转售合适产品; 
  • 就不适合捐赠或转售的产品,可自行购置处理设备,或交由具备相关处理能力的回收商处理。


如业界在推行替代方案时遇到技术困难,可联络环保署寻求协助。环保署会继续与业界保持沟通,并在充分考虑业界运作及实际情况后,决定全面推行的方式及最终时间表。

源头减废

加强库存管理

业界可透过改善采购、储存及销售安排,加强库存管理,减少因产品过期、包装更新、退货或滞销而产生的高液体成分废弃物。

捐赠仍可使用的产品

将包装完好、未开封及仍可使用的产品,可考虑转赠予社福机构或慈善团体 ,让有需要人士受惠。有兴趣捐赠剩食的人士及机构,可按此处了解更多资讯。

其他物资捐赠渠道包括 (排名不分先后):


转售合适产品

业界亦可考虑透过合适平台,以较优惠的价格转售仍可使用或食用的产品,例如 (排名不分先后):


以上名单并非尽列无遗。如欲将贵公司/机构的资料加入此名单,请提供公司/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及相关捐赠/转售服务详情,并电邮至enquiry@epd.gov.hk 。邮件标题请注明『高液体成分废弃物安排』。

自行购置处理设备

政府亦透过回收基金,资助回收业界及合资格机构推行与高液体成分废弃物处理相关的项目,包括购置或提升处理设备等,以妥善处理相关液体废弃物,并回收可循环再造的包装物料(例如纸盒、铝罐及玻璃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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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高液体成分废弃物相关资助项目资讯


交由具备相关处理能力的回收商处理

回收业界已开始引进自动化设备,可有效将液体与包装物料分离,从而大幅减少需送往堆填区的液体以及废包装物料。回收商在处理高液体成分废物时,应先进行适当处理,并确保其排放水质符合《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的相关规定,方可排入公用污水渠。


可处理高液体成分废弃物的公司/机构

公司/机构名称
 (排名不分先后)
地址 电话
基督教家庭服务中心 九龙观塘成业街11号
华成工商中心509室
2861 0283
The Loops Hong Kong 九龙新蒲岗太子道东706号
太子工业大厦23楼B2室

 
5663 4002
永佳环保处理公司 香港新界元朗屏山屏福里 6 号 2342 2392/ 9380 3084

 

以上名单并非尽列无遗。如欲将贵公司/机构的资料加入此名单,请提供公司/机构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及相关高液体成分废弃物处理/回收服务详情,并电邮至enquiry@epd.gov.hk 。邮件标题请注明『高液体成分废弃物安排』。

使用者可查阅本网页或「香港回收再造公司名录」找出合适的回收商,以便为相关高液体成分废弃物作出处理安排。如需其他收集商和回收商资讯,请按此处浏览「香港回收再造公司名录」。


声明

以上名单是为了促进香港减少弃置高液体成分废弃物于堆填区而编纂,旨在协助有意推动回收高液体成分废弃物的人士提供实用的资料。

由于公司/机构/回收商的资料可能会随市场变化而改变,使用者在名单或名录中找出合适公司/机构/回收商后,应先致电该公司/机构/回收商查询。

以上名单概括了本港部分可处理高液体成分回收物料或废弃物的公司/机构/回收商。名单内公司/机构/回收商的资料乃根据各公司/机构/回收商自行提供的资料整理编辑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不保证或担保本名单的准确性或完整性;如本名单有任何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本名单使用者及名单内所载公司/机构/回收商不负任何责任。

以上名单包括的公司/机构/回收商并不代表其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认可,而没有包括于本名单内的公司/机构/回收商,亦不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其持有任何负面观点。

同时,本署亦不会为一般废物回收商签发牌照(化学废物收集商除外) 。若任何公司不当地自称为「环保署注册」、「环保署认可」或「环保署持牌」的回收商,本署将删除其有关纪录而不作另行通知。

本署保证,相关公司/机构/回收商所提供的资料,除用作更新本署的资料库和推动回收再造业发展外,并不会用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