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与解决方案

《废物处置(指定废物处置设施)规例》( 第354 章,附属法例 L)修订后的垃圾车设备规定


立法会已于2014年1月22日通过修订《废物处置(指定废物处置设施)规例》( 第354 章,附属法例 L) (「修订规例 」) ,修订规例中有关垃圾车设备的要求于2015年4月1日生效。有关设备要求的修订包括:

 

  1. 规定进入堆填区或废物转运站的压缩型垃圾车(如图一所示)必须配备构造合适及性能良好的(A)金属车斗尾盖及(B)污水收集缸。
  2. 环境保护署署长获授权检查在上述设施内或正进入/离开的车辆,以查核该车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 如违反上述设备规定,有关车辆的司机或其雇主即属犯罪,可被罚款最高10万元。

    图一 垃圾车一般为配备装卸设备的中型及重型货车,可把收集箱内的垃圾装上车,车尾设有压缩机可减少垃圾体积
    图一 垃圾车一般为配备装卸设备的中型及重型货车,可把收集箱内的垃圾装上车,车尾设有压缩机可减少垃圾体积



有关修订规例中垃圾车设备的设计和构造,可参考以下《垃圾车的金属车斗尾盖及污水收集缸设计及构造指引》。

垃圾车的金属车斗尾盖及污水收集缸设计及构造指引

金属车斗尾盖

  1. 金属车斗尾盖必须密封垃圾车的垃圾斗及压缩机,以有效减少气味散播出外。
    金属车斗尾盖必须密封垃圾车的垃圾斗及压缩机,以有效减少气味散播出外   金属车斗尾盖必须密封垃圾车的垃圾斗及压缩机,以有效减少气味散播出外
     
  2. 车斗尾盖必须由金属(例如铝或铝合金)制成,并有足够的厚度,适合用于垃圾收集工作的腐蚀性环境。
  3. 金属车斗尾盖的开关必须采用气动、液压或电动作为驱动系统。
  4. 如车尾顶部设有开口,须安装由耐用材料制成的遮档板,以有效将开口遮盖。
    如车尾顶部设有开口,须安装由耐用材料制成的遮档板,以有效将开口遮盖。   如车尾顶部设有开口,须安装由耐用材料制成的遮档板,以有效将开口遮盖。
  5. 如因安全及减低噪音理由需在金属尾盖底部安装弹性胶条,弹性胶条不可高于18 厘米。
    如因安全及减低噪音理由需在金属尾盖底部安装弹性胶条,弹性胶条不可高于18 厘米。
  6. 金属车斗尾盖不得遮挡或覆盖车顶警示灯。
  7. 如驾驶室内设有金属车斗尾盖控制器,该控制器只可用作打开尾盖,而不可用作关闭尾盖。
  8. 金属车斗尾盖表面必须防反光。

    污水收集缸
    污水收集缸必须能收集及储存从车身、压缩机及垃圾斗产生的废物污水。污水收集缸并须设有防止污水外溅挡板,避免污水在垃圾车泊车和行驶时从收集缸溅出。   污水收集缸必须能收集及储存从车身、压缩机及垃圾斗产生的废物污水。污水收集缸并须设有防止污水外溅挡板,避免污水在垃圾车泊车和行驶时从收集缸溅出。
  9. 污水收集缸必须能收集及储存从车身、压缩机及垃圾斗产生的废物污水。污水收集缸并须设有防止污水外溅挡板,避免污水在垃圾车泊车和行驶时从收集缸溅出。
    污水收集缸必须能收集及储存从车身、压缩机及垃圾斗产生的废物污水。污水收集缸并须设有防止污水外溅挡板,避免污水在垃圾车泊车和行驶时从收集缸溅出。   污水收集缸必须能收集及储存从车身、压缩机及垃圾斗产生的废物污水。污水收集缸并须设有防止污水外溅挡板,避免污水在垃圾车泊车和行驶时从收集缸溅出。
  10. 污水收集缸的容量不得少于:
    a. 100公升 (垃圾车的许可车辆总重少于16公吨)
    b. 120公升 (垃圾车的许可车辆总重等于16公吨或以上,但少于24公吨)
    c. 150公升 (垃圾车的许可车辆总重等于24公吨或以上)
  11. 污水收集缸须以适当厚度及抗腐蚀性物料制成(例如镀锌铁或不锈钢),适合用于垃圾收集工作的腐蚀性环境。
  12. 污水收集缸不可有污水渗漏。收集缸旁边须设有清理门,以便进行内部清洁。清理门须装有稳固的密封设计(如胶边),以防止清理门关上后有污水渗漏。如收集缸设有阀门,阀门关上后不可有污水渗漏。
    污水收集缸不可有污水渗漏。收集缸旁边须设有清理门,以便进行内部清洁。清理门须装有稳固的密封设计(如胶边),以防止清理门关上后有污水渗漏。如收集缸设有阀门,阀门关上后不可有污水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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