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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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收费

污水处理及收费

我们需要妥善处理污水,以保护本港的海洋环境及保障公众健康。目前建造各项污水处理设施的费用由政府全数承担;社会大众则按照污染者自付的原则,共同分担收集、处理及排放污水所涉及的部分成本。

污水处理服务费计划(服务费计划)旨在收回污水处理服务的营运成本,以及落实污染者自付的原则,让我们的环境可长期持续发展。

服务费计划设有下列两项征费:

  • 排污费用以支付收集和处理含有或低于住宅污水浓度的废水所涉及的成本;及
  •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附加费)用以支付处理高于住宅污水浓度的污水所涉及的额外费用。

排污费

征收排污费的对象包括其处所连接到公共污水渠的所有用户。有关费用是按订明的收费率及供应该处所的用水量来计算(供应专用以冲厕的水除外)。住宅用户每四个月用水期的首12立方米用水可获豁免收取排污费。

随着净化海港计划第二期甲及其他新增处理设施启用,我们须逐步收回预料大幅增加的营运开支。就此,排污费于2008年4月1日起的十年期内正按每年9.3%的增幅调整。由2017年4月1日起,排污费收费率为每立方米供水2.92元。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

附加费是排污费以外的额外征费,适用于27种行业,以支付处理高于住宅污水浓度的污水所涉及的额外成本。同一行业的机构须按该行业的特定附加费收费率缴费,收费率按每个行业的基本化学需氧量数值计算。业内个别机构如透过重估程序,能证明所排放污水的浓度低于订明数值,可按较低的收费率缴交附加费。

查询

有关服务费计划的查询,可向排水事务监督提出:

香港薄扶林道2A号
西区裁判法院地下
电话:2834 9432
传真:2574 5645

用户亦可下载标准申请表格,填妥后交回排水事务监督处理。有关水费单上收费事宜,可致电2824 5000向水务监督查询。

有关工商业污水附加费及排污费事项-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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