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单元 (3) 环保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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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取 的 步 骤: 第 I 阶 段 -
策 划 初 步 环 境 审 核
(由 环 保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步 骤 1 : 由 环 保 管 理 委 员 会 倡 议 初 步 环 境 审 核。
步 骤 2 : 获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作 出 承 诺。
步 骤 3 : 定 出 审 核 目 的 和 范 围。 最 理 想 的 情 况 是: 进 行 初 步 环 境 审 核 应 考 虑 机 构 工 作/活 动 可 能 带 来 的 所 有 环 境 效 应、 影 响 及 后 果。 不 过, 如 果 可 供 使 用 的 资 源 有 限, 则 必 须 定 出 工 作 的 先 后 次 序。 审 核 应 首 先 集 中 于 已 知 的 问 题 或 明 显 需 要 改 善 的 地 方。
步 骤 4 : 成 立 一 个 内 部 环 境 审 核 小 组 进 行 审 核, 最 好 挑 选 一 名 熟 知 审 核 过 程 的 人 士 担 任 审 核 小 组 组 长。
步 骤 5 : 为 内 部 审 核 人 员 提 供 培 训, 以 确 保 他 们 具 有 足 够 的 知 识 进 行 环 境 审 核。
步 骤 6 : 考 虑 在 外 间 聘 请 一 名 环 境 顾 问, 协 助 内 部 环 境 审 核 小 组 进 行 审 核。 如 果 机 构 对 所 有 有 关 的 环 境 事 宜 没 有 足 够 的 专 门 知 识, 则 建 议 在 外 间 聘 请 顾 问。
步 骤 7 : 在 每 个 接 受 审 核 的 工 作 地 点 委 任 一 名 工 作 地 点 助 理 人 员。 可 以 按 照 地 点 或 职 责 委 任 工 作 地 点 助 理 人 员, 协 助 实 地 进 行 审 核 工 作, 例 如 提 供 工 作 地 点 的 资 料、 安 排 约 见 员 工 和 实 地 视 察 等。
步 骤 8 : 为 初 步 环 境 审 核 制 订 任 务 方 案 (包 括 审 核 前、 实 地 审 核 及 审 核 后 的 任 务, 以 及 时 间 表)
步 骤 9 : 通 知 员 工, 争 取 支 持, 因 为 成 功 的 审 核 需 要 机 构 内 各 级 员 工 通 力 合 作。
采 取 的 步 骤: 第 II 阶 段 -
进 行 初 步 环 境 审 核
(由 环 境 审 核 小 组 负 责)
步 骤 1: 进 行 审 核 前 的 工 作:
  • 制 订 审 核 方 案
  • 收 集 和 翻 阅 背 景 资 料
  • 进 行 初 步 的 实 地 视 察
  • 收 集 和 翻 阅 工 作 的 资 料
  • 拟 备 审 核 清 单 和 问 卷
步 骤 2: 实 地 进 行 的 审 核 工 作:
  • 召 开 推 展 工 作 的 会 议
  • 了 解 管 理 系 统
  • 评 估 内 部 管 制 措 施
  • 搜 集 可 供 审 核 作 为 根 据 的 资 料
  • 评 估 审 核 结 果
  • 召 开 总 结 会 议
步 骤 3: 进 行 审 核 后 的 工 作:
  • 拟 备 审 核 报 告
    把 审 核 报 告 分 发 给 管 理 阶 层 和 有 关 人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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