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汞管制条例》摘要

 

实施许可证规管制度以管制汞及汞混合物的进出口

任何人除非根据出口或进口许可证行事,否则不得出口或进口表1所列的第1部化学品。

表1:第1部化学品

   类别
1
2
汞混合物(汞与其他物质的混合物(包括汞的合金),而该混合物的汞含量按重量计至少达95%)


第1部化学品在符合表2所列条件的情况下,则获豁免出口或进口许可证管制。

表2:出口或进口第1部化学品的豁免条件

豁免用途  运载模式 豁免量(该化学品所属类别中的汞总量)
第1部化学品是为用作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为用作参照标准而进出口

在每个包裹或盛器内

不超过250克

在付运批次内

不超过5公斤

 

实施许可证规管制度以管制汞和汞化合物的储存

任何人除非根据管有许可证行事,否则不得存放或使用表3所列的第2部化学品。

表3:第2部化学品

  类别
1
2
汞混合物(汞与其他物质的混合物(包括汞的合金),而该混合物的汞含量按重量计至少达95%)
3
氯化亚汞(I) (Hg2Cl2,化学文摘社登记号码10112-91-1)
4
氧化汞(II) (HgO,化学文摘社登记号码21908-53-2)
5
硫酸汞(II) (HgSO4,化学文摘社登记号码7783-35-9)
6
硝酸汞(II) (Hg(NO3)2,化学文摘社登记号码10045-94-0或7783-34-8)
7
硫化汞 (HgS,化学文摘社登记号码1344-48-5)
8
朱砂


第2部化学品在符合表4所列条件的情况下,则获豁免管有许可证管制。

表4:存放第2部化学品的豁免条件

豁免用途 存放处所 豁免量(该化学品所属类别中的汞总量)
第2部化学品是为用作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为用作参照标准而存放或使用

单一所实验室
(如在《条例》第8条所定义的指明实验室存放或使用)

不超过500克


备注: 如多于一所分开的指明实验室,位处某建筑物的同一楼层,以及该等实验室的运作,是由同一人(不论是单独或联同另一人)监督的,则该等实验室须视为单一所实验室。

 

禁止《公约》列明须淘汰的添汞产品的制造及进出口

  • 任何人不得于表5第四栏所示的日期后出口、进口或制造第三栏所列的受规管添汞产品。
  • 任何人不得将列于表5第三栏的受规管添汞产品于第四栏所示的日期后作为组成部分而纳入另一东西。
  • 任何人不得于表5第五栏所示的日期后供应第三栏所列的受规管添汞产品(包括为供应而在网上展示)。
  • 使用受规管添汞产品并不构成罪行。


表5:受规管添汞产品

项目 子项目 受规管添汞产品的说明 禁止生产、进口或出口产品的日期 禁止供应产品的日期
1 A

电池,但不包括 —
(a) 含汞量按重量计低于2%的钮扣形锌氧化银电池;或
(b) 含汞量按重量计低于2%的钮扣形锌空气电池

2021年12月1日 2024年12月1日
B 电池 —
(a) 含汞量按重量计低于2%的钮扣形锌氧化银电池;或
(b) 含汞量按重量计低于2%的钮扣形锌空气电池
有待公布 有待公布
2
A

开关及继电器,但不包括 —
(a) 每个电桥的含汞量不超过20毫克的极高精确度电容及损耗测量电桥;或
(b) 在监察和管制仪器之内的、每个开关或继电器的含汞量不超过20毫克的高频射频开关及继电器

2021年12月1日 2024年12月1日
B 每个电桥、开关或继电器的最高含汞量为 20 毫克的极高精确度电容和损耗测量电桥及用于监控仪器的高频射频开关和继电器,用于研究和开发目的者除外 有待公布 有待公布
3
A

符合以下说明的、用于一般照明的紧凑型荧光灯 —
(a) 输出功率不超过30瓦;及
(b) 每支灯含汞量超过5毫克

2021年12月1日 2024年12月1日
B 符合以下说明的、用于一般照明的紧凑型荧光灯 —
(a) 装有集成式镇流器;及
(b) 输出功率不超过30瓦
(不包括第 3A 项所列的添汞产品)
2025年12月31日 2029年1月 [1]
C 符合以下说明的、用于一般照明的紧凑型荧光灯 —
(a) 装有集成式镇流器;或
(b) 装有非集成式镇流器。
(不包括第 3A 和 3B 项所列的添汞产品)
有待公布 有待公布
4
A

符合以下说明的、用于一般照明的直管型荧光灯 —
(a) 符合以下说明 —
(i) 由三基色荧光粉制造;
(ii) 输出功率低于60瓦;及
(iii) 每支灯含汞量超过5毫克;或
(b) 符合以下说明 —
(i) 由卤磷酸盐荧光粉制造;
(ii) 输出功率不超过40瓦;及
(iii) 每支灯含汞量超过10毫克。

2021年12月1日 2024年12月1日
B 由卤磷酸盐荧光粉制造用于一般照明的直管型荧光灯 。
(不包括第4A 项所列的添汞产品)
有待公布 有待公布
C 由卤磷酸盐荧光粉制造用于一般照明的非直管型(包括U型及环型)荧光灯。
(不包括第 4A 和 4B 项所列的添汞产品)
有待公布 有待公布
D 符合以下说明的、用于一般照明的直管型荧光灯及非直管型(包括U型及环型)荧光灯 —
(a) 由三基色荧光粉制造;或
(b) 由卤磷酸盐荧光粉制造。
(不包括第 4A、4B和 4C 项所列的添汞产品)
有待公布 有待公布
5
A

用于一般照明的高压汞灯

2021年12月1日 2024年12月1日
6
A

符合以下说明的、用于电子显示的冷阴极荧光灯及外置电极荧光灯 —
(a) 符合以下说明 —
(i) 长度不超过500毫米;及
(ii) 每支灯含汞量超过3.5毫克;
(b) 符合以下说明 —
(i) 长度超过500毫米,但不超过1 500毫米;及
(ii) 每支灯含汞量超过5毫克;或
(c) 符合以下说明 —
(i) 长度超过1 500毫米;及
(ii) 每支灯含汞量超过13毫克

2021年12月1日 2024年12月1日
B 用于电子显示的冷阴极荧光灯及外置电极荧光灯,长度不拘。
(不包括第 6A 项所列的添汞产品)
2025年12月31日 2029年1月 [1]
7
A

含汞量超过百万分之1的化妆品,并且 —
(a) 包括亮肤肥皂及乳霜;及
(b) 不包括按制造者用意仅供用于眼睛附近的、符合以下说明的化妆产品 —
(i) 含有用作防腐剂的汞;
(ii) 并无有效而安全的防腐剂替代品可供用于该产品;及
(iii) 含汞量不超过百万分之70

2021年12月1日 2024年12月1日
  B 化妆品(包括亮肤肥皂及乳霜),但不包括 —
(a) 含有属无意生成的痕量汞的、含汞量不超过百万分之1的化妆产品 [2] ;或
(b) 按制造者用意仅供用于眼睛附近的、符合以下说明的化妆产品 —
(i) 含有用作防腐剂的汞;
(ii) 并无有效而安全的防腐剂替代品可供用于该产品;及
(iii) 含汞量不超过百万分之70
(不包括第 7A 项所列的添汞产品)
有待公布 有待公布
8
A

生物杀虫剂及局部抗菌剂

2021年12月1日 2024年12月1日
9
A
以下非电子测量仪器 —
(a) 气压计;
(b) 湿度计;
(c) 压力表;
(d) 温度计;
(e) 血压计,
但符合以下说明者除外: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确度测量,而市场上没有适当的无汞替代品可供采用
2021年12月1日 2024年12月1日
10 A 应用于体积描记仪的应变片 2025年12月31日 2029年1月 [1]
11 A 以下电气及电子测量仪器 —
(a) 熔体压力传感器;
(b) 熔体压力变送器;
(c) 熔体压力感应器,
但符合以下说明者除外: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确度测量,而市场上没有适当的无汞替代品可供采用
2025年12月31日 2029年1月 [1]
12 A 汞真空泵 2025年12月31日 2029年1月 [1]
13 A 轮胎平衡器及车轮平衡块 2025年12月31日 2029年1月 [1]
14 A 照相胶片及相纸 2025年12月31日 2029年1月 [1]
15 A 卫星及太空船的推进剂 2025年12月31日 2029年1月 [1]

[1] 政府为于《2025年汞管制条例(修订附表3)公告》中新增的受规管添汞产品的供应设定一个寛限期(至2029年1月),以便市民适应。
[2] 根据条例,若受规管添汞产品属于化妆品,在以下情况即属违法:
(a) 含汞量超过百万分之1; 或
(b) 含汞量不超过百万分之1,但无法向环保署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该汞或汞化合物并非于生产过程中有意添加。

 

禁止《公约》列明会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生产工序

任何人不得进行表6所列的受规管制造工序。

表6:受规管制造工序

  受规管制造工序的说明
1
使用汞或汞化合物作为催化剂的乙醛生产。
2
使用含汞催化剂的聚氨酯生产。
3
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或乙醇钾的生产。
4
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氯乙烯单体的生产。
5
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氯碱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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