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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公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旨在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免受危险废物的影响。《公约》界定全球通过各项途径:(1)尽量在源头减少危险废物;(2)严格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以及(3)确保危险废物以环保模式处置。《公约》下各缔约方的主要义务是设立一项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以控制和监察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公约》于1989年在巴塞尔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于1992年5月正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1年12月17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批准书。该《公约》现亦适用于香港特区。 环保署是香港特区的指定有资格当局,负责《公约》在香港特区的实施。香港特区是透过1996年9月生效的《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 第IVA部实施《巴塞尔公约》。简言之,在本港输入或输出危险废物,包括所有载于《废物处置条例》附表7的危险废物均须申领许可证,供循环再用或再造的未受污染可再造废物 (载于《废物处置条例》附表6) 除外。在《废物处置条例》的规定下,任何人士在本港输入或输出受管制的危险废物,均须事先向环保署申请许可证,否则即属违法。环保署已与本地和海外的管制当局成立一个资讯交换网络,监察废物付运活动,并对可疑的废物付运搜集情报,以便采取联合执法行动,有效打击区内非法付运危险废物的活动。 《巴塞尔公约》公约本文及相关资料,见该《公约》的网页 http://www.basel.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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