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及指引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于1998年实施,该条例提供一套法规,据以在指定工程项目的规划阶段评估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以保护环境。该条例订定条文,通过签发环境许可证及实施环境监察及审核系统,避免、减少及管制指定工程项目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发出的《技术备忘录》内,详载了环评程序的技术规定和决定指定工程项目在环境方面是否可接受的准则。《技术备忘录》亦订明,应尽可能避免对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并把影响减至可接受的水平。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及有关附属规例的详情,可浏览律政司的「电子版香港法例」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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