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及指引

《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

《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第595 章) 主要的目的,是通过「相关活动」许可证的制度,规管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有潜在危害或不良影响的非除害剂有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制造和使用。现时受《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规管的非除害剂有毒化学品包括受《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或《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规管的该等化学品。
《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第595章) 及有关附属规例的详情,可浏览律政司的电子版香港法例」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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