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缔约方的责任

《斯德哥尔摩公约》促使国际社会承诺保护人类健康及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并把目标订为终止最具毒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和使用。《斯德哥尔摩公约》的主要责任包括:

  • 禁止和/或消除生产和使用,以及进口附件A中列出的有意生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出口(第3条)
  • 限制列于附件B有意生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和使用,以及进出口(第3条)
  • 减少或无意产生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消除版本中列出附件C公约(第5条)
  • 确保库存和废物构成,含有或污染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安全和无害环境的方式管理(第6条)
  • 根据公约规定了程序新增额外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第8条)
  • 本公约其他条款涉及到实施计划(第7条)、信息交流(第9条)、公共信息、认识和教育(第10条)、研究、开发和监测(第11条)、技术援助(第12条)、财务资源和机制(第13条)、报告(第15条)、成效评估(第16条)和不遵守(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