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及指引

《除害剂条例》

《除害剂条例》(第133章) 由环境及生态局辖下的渔农自然护理署负责执行,目的是规管除害剂(包括《斯德哥尔摩公约》所涵盖的除害剂)。该条例授权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备存除害剂的注册记录,并透过执行牌照 / 许可证制度,规管除害剂的进口、制造、供应及零售。

《除害剂条例》(第133章) 及有关附属规例的详情,可浏览律政司的「电子版香港法例」网页。有关香港除害剂管理和控制的详情,可浏览渔农自然护理署网页

《除害剂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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