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及指引

《废物处置条例》

《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于1980年制定,是香港特区以环保模式管理废物收集和处置的主要法例。该条例规管禽畜废物和化学废物的处理及处置、废物的进出口 (包括实施《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及废物收集服务和废物处置设施的发牌事宜。《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第354C章)为该条例的附属法例,藉发牌规管化学废物的包装、标识、贮存、收集和处置 (包括处理、再加工和循环再造),以及化学废物产生者的登记事宜。根据化学废物对人体健康的潜在风险及 / 或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规例(第354C章)的附表列明被定为化学废物的特定物质及化学品。《废物处置条例》同时规管含多氯联苯及无意产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化学废物的处置。

《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及有关附属规例的详情,可浏览律政司的「电子版香港法例」网页。 

《废物处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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