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拥有人指引

在乡郊地区进行非法倾倒建筑(及拆建)废物及堆填活动,违反有关环保或城市规划法例的规定。这些活动不但破坏环境及引致环境卫生问题,同时亦有可能影响河道排洪,造成斜坡安全等问题。作为私人土地拥有人,你有责任防止这些非法活动。

防止非法倾倒废物活动,切勿:

  • 违例发展或违反土地契约条款
  • 破坏环境或影响环境卫生
  • 影响排洪或形成不稳定斜坡,令毗邻建筑物或土地安全受影响
  • 以身试法,否则会被判罚款和入狱

进行堆填活动前,必须审慎及采取以下步骤:

查核是否符合政府有关要求

  • 堆填活动一般都受政府不同部门的规管 ,你一定要了解并符合有关的要求。
  •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任何人士欲进行涉及填土或填塘的发展(即使该发展属准许用途),应查阅有关法定图则的《注释》,以确定是否须取得规划许可。例如在自然保育地带(如「具特殊科学价值地点」、「海岸保护区」、「自然保育区」及「绿化地带」)进行任何填土或填塘工程须取得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的规划许可。在「农业」地带进行任何填土或填塘工程,亦须取得城规会的许可,但此限制并不适用于该填土工程是为耕种而铺上厚度不超过1.2米的泥土;或为建造已事先获地政总署发给批准书的任何农用构筑物而进行的填土工程;或政府部门事先以书面指示特别要求进行的填土工程。
  • 规划署若发现在新界乡郊已划作「发展审批地区」内进行违例的填土或填塘工程,可采取执管及检控行动。有关新界乡郊的违例发展执行管制的进一步资料,可参考规划署的网页
  • 除了规划管制外,私人土地的用途亦受有关土地契约条款所约束。 大多数新批出的土地契约均载有土地用途条款,订明有关土地的核准用途。土地契约亦载有一些承批人必须遵守的一般及特别条款。如承批人不遵守这些条款,地政总署会采取执行契约条款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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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未获得土地拥有人或合法占用人的同意下,于政府或私人土地摆放任何废物,即触犯《废物处置条例》。另外,如在私人土地上进行建筑废物摆放或堆填活动,而摆放建筑废物的总面积超逾20平方米,除非事先获得该地段的全体拥有人给予的书面许可,以及经环境保护署(环保署)认收通知表格,否则即属违法。
  • 即使得到全体土地拥有人的同意,若堆填活动造成污染,影响环境卫生、河道排洪、或形成不稳定斜坡影响毗邻建筑物或土地安全,有关的政府部门包括环保署、屋宇署等会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

确定堆填建筑废物符合 《废物处置条例》

  • 要清楚了解堆填活动对你的土地和邻近地方带来的影响。一般而言,应避免选用建筑废物作堆填用途。如在你的土地上进行建筑废物摆放或堆填活动,而摆放建筑废物的总面积超逾20平方米,必须确保:
    • 你及其他全体土地拥有人已透过EPD-238表格就该堆填活动给予书面许可;
    • 在进行建筑废物堆填活动前最少21天,向环保署递交已填妥及签署的通知表格;
    • 获得到环保署在EPD-238通知表格上的认收;
    • 在进行摆放或堆填建筑废物期间,将已获环保署认收的表格C部及D部的复本,时刻稳妥展示在该地段的显眼位置。​
  • 你应要求填料供应者交代填料的来源并保证其质量。只有未受污染及没有杂质的惰性物料,才可考虑作堆填用途。
  • 切勿接受来源不明的填料。其后果可能是污染土地,违反法例,并要缴付高昂的清理费。

监督堆填活动

  • 切勿侵占毗邻私人或政府土地。
  • 确保堆填活动不会违反法例要求,亦不影响环境卫生、河道排洪、毗邻建筑物或斜坡安全。
  • 如在你的土地上进行建筑废物摆放或堆填活动,而摆放建筑废物的总面积超逾20平方米,须确保符合《废物处置条例》,土地上的显眼位置已展示经环保署认收的表格复本,以让公众知悉有关堆填活动。
  • 确保已采取适当措施(例如:以围网、交通雪糕筒等划定堆填范围)以供识别指明的堆填范围,以防止堆填人士在指明范围外进行堆填活动。

保护你的财产,防止非法堆填及倾倒废物活动

  • 在适当地方摆放警告板,防止非法堆填及倾倒废物活动。
  • 考虑在适当的地点安装闭路电视。
  • 定期检查,举报怀疑非法堆填及倾倒废物活动。
  • 作为土地拥有人,你应妥善管理你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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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和罚则

  •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在新界乡郊已划作「发展审批地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违例发展」,即属违法。如未取得城规会的规划许可,在自然保育地带及「农业」地带内进行填土或填塘工程(即使为进行准许用途的发展),可构成「违例发展」。与该违例填土或填塘工程有关的土地拥有人,或负责有关工程的人士,可遭受检控。一经定罪,第一次可处罚款50万元;其后每次定罪,可处罚款100万元。
  •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如任何人在任何地方摆放废物,或促使或准许废物被摆放于任何地方,则除非该人有合法权限或辩解,或有该地方的任何拥有人或合法占用人的许可,否则该人即属犯罪。此外,如在私人地段上进行建筑废物摆放或堆填活动,而摆放建筑废物的总面积超逾20平方米,除非事先有经环保署认收的摆放通知,以及该地段的全体拥有人给予的书面许可,否则即属违法。违者可处罚款20万元及入狱6个月。另外,如进行建筑废物摆放或堆填活动的人士没有在堆填活动期间时刻在该地段的显眼位置展示经环保署认收的表格复本,可处罚款10万元。
  • 其他监管法例包括有关的污染管制条例、《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及《建筑物条例》等。

 

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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