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二零零八年四月,环保署接获一宗大埔汀角村的堆填投诉。 发现该处被堆填的土地(面积约 2500 平方米)被摆放了石块和泥土。堆填工程的负责人 ( 被告人 ) 声称是在其公司拥有的土地上进行堆填工程;并说如果他错误地在别人的土地进行了堆填,他会赔偿给受影响的土地拥有人。其后,根据规划署的土地测量显示,已被堆填的范围约半数属不同土地业权的私人土地。规划署其后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 23(1) 及 23(2)(d) 条发出通知,要求土地拥有人/负责人停止堆填活动,并须清除所有已堆填的物料。 其后所有已堆填的物料已被清除。 在收到其中一名私人土地拥有人确认并无同意进行堆填后,环保署于是根据《废物处置条例》(第 354 章)第 16A (1) 条,控告被告人非法摆放废物。其后被告人由律师代表认罪,最后被判罚款 8,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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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发现填料堆放在有关土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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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始清除填料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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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后所有已堆填的物料已被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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