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采取的执法行动及统计数字

实施《废物处置条例》旨在管制废物的管理和弃置。

化学废物

化学废物产生者必须向环境保护署(环保署)登记,而化学废物收集商及处置化学废物的设施亦需申领牌照。政府已实施一套运载记录制度,使化学废物由产生至最终处置的过程均受到严格监管。2014年共使用了34 300份运载记录。

  

 

 

已登记的化学废物产生者
图片 - 已登记的化学废物产生者 - 制造业
图片 - 已登记的化学废物产生者 - 服务业及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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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废物

1994年7月1日实施的《废物处置(修订)条例》,扩大了禽畜废物禁制区的范围,同时宣布成立禽畜废物限制区。在限制区内,现有的禽畜饲养场可继续营业,但不容许开办新的饲养场。此外,由1999年7月1日起,所有经处理的禽畜废物必须符合50:50标准〔生化需氧量(每升所含毫克):悬浮固体(每升所含毫克)〕方可排放。政府提供了财务资助予受影响农户,至今已拨款约9.46亿港元。自农户采取适当的处理及管理禽畜废物措施以后,约90%禽畜废物已透过符合环保的方式处置。

自从2005年及2006年两个自愿选择退还牌照计划推出后,禽畜农场的数目和禽畜废物产生的数量已减少了。另外,自2008年推出活家禽业界特惠补助金计划后,禽畜农场及禽畜废物的数量已进一步减少了。

 

 

禽畜废物禁制区、限制区及管制区范围

地图 - 禽畜废物禁制区、限制区及管制区范围

 

 

进出口废物

1996年9月1日起,政府透过实施许可证制度管制进出口废物,任何人士进出口废物必须申领环保署签发的许可证,除非废物未受污染,以及作真正回收循环再造或重用。

此外,环保署亦与海关及水警携手合作,抽样检查各进出口管制站的付运废物,藉此打击跨境非法付运废物活动,并在策略性堆填区监察非法弃置进口废物的活动。

  

2014年废物进出口许可证及过境同意书的统计数字
 

签发的许可证数目: 8
持许可证付运废物的宗数: 111 (1 732公吨)
签发的过境同意书数目:

11

已收的过境通知书数目:

23

持过境同意书付运废物的宗数:

8 (623公吨)

 

 
 
 

医疗废物

废物处置(医疗废物)(一般)规例自2011年8月1日起生效。所有医疗废物产生者须安全及妥善地处置医疗废物。每一个医疗废物产生者须持有一个地点编码,以确定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截至2014年底,共有7 816医疗废物产生者从环保署获配地点编码。其中约434为大型医疗废物产生者,包括公立及私家医院、政府诊所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化验所。其余包括私家医科、牙科诊所/医务所,私家牙科、医科、兽医或病理化验所,私家中医诊所/医务所,安老院,护养院,私家兽医诊所/业务,以及医学研究设施、大学和其他相关的机构等。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任何人士收集或移运医疗废物必须领有环保署所签发的医疗废物收集牌照。截至2014年底,有7家持牌营办商在香港提供医疗废物收集服务。此外,每一批次医疗废物的托运需要附上运载记录表格。在2014年,共有68 739批次,合共2 225吨的医疗废物运往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处置。此外,在该处理中心的焚化炉因维修而暂停运作期间,共有364吨的医疗废物转运往新界西堆填区处置。

 

图片 - 送交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医疗废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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