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例

管理废物的法例

于1980年颁布的《废物处置条例》,加上其他相关的环保法例,提供了一套完备的架构,从废物产生以至最终弃置的阶段,全面地管理本港的废物。条例务求以符合环保的原则方式处置废物,经过多次修订后,把更多项目纳入条例管制之下,例如饲养禽畜、化学废物、非法倾倒废物及进出口废物等。最近期的修订是在2006年,把国际《巴塞尔禁令》中对有害废物越境转运的管制纳入条例中,以及引入管制医疗废物的基础。此外,本港亦有其他法例管制特殊废物,例如船只倾卸含油废物,便受到相关的商船法例管制。

于2011年8月1日已实施与废物管理有关的环保法例

法例 管制范围
2008年建筑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修订)规例 规定新建住用建筑物及新建综合用途建筑物的住用部份的每一楼层均须设置垃圾及物料回收室。
1980年《废物处置条例》(香港法例第354章) 订立各类废物收集服务及处置设施申领牌照的规定;禁止在市区内饲养禽畜并管制在限制区内饲养,以及管制在指定管制区内排放或摆放禽畜废物;制订化学废物管制计划;管制违法弃置废物;管制进出口废物;以及设立制度,规定如需处理某类废物,必须预先通知有关当局,当局可以就处置方法发出指引,此外并规定有关人士提交全面的废物收集及处理方案。
1988年《废物处置(禽畜废物)规例》 规定适当地处置禽畜废物,以免危害市民健康或污染环境。
1992年《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 管制所有化学废物的处置,包括储存、收集、运送、处理及最终弃置。
1992年《废物处置(许可证、授权及牌照)(费用)规例》 订明申请收集及处置废物牌照、进出口废物许可证和处置若干进口废物授权时的应缴费用。
1992年《废物处置(上诉委员会)规例》 订明上诉程序,让不满根据《废物处置条例》被判决人士按照程序上诉。
1995年《废物处置(化学废物处置的收费)规例》 规定凡利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处置化学废物均须缴费,藉此利用经济负担因素诱导市民减少废物。
1997年《废物处置(指定废物处置设施)规例》 制订条文,正式管控废物处置场所的秩序;防止任何人士使用上述废物处置服务场所的服务时避缴费用;以及就关乎上述场所提供废物处理服务的诉讼出庭作证。
1998年《废物处置(废物转运站)规例》 规定政府废物转运站可向私营废物收集商提供服务,以及收取服务费。
2010年《废物处置(医疗废物)(一般)规例》 控制及管制医疗废物的处置及送交订定条文。
2010年《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处置的收费)规例》 指明就将医疗废物送交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处置缴付的收费。
1995年《海上倾倒物料条例》(香港法例第466章) 管制海上倾卸废物,及就有关连事宜作出规定。
1985年《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香港法例第127章) 管制海滩、海床的填海和用途。
1978年《船舶及港口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313章) 禁止陆上及海上的油污污染海洋,并管制在船舶或港口倾倒废物入海和乱抛垃圾。
1990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香港法例第413章) 防止及管制船舶引起的污染。
1984年《商船(防止油污染)规例》 实施防止海洋污染国际公约所制订的有关防止及管制船舶引起油污染措施。
1987年《商船(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例》 采取预防措施,实施防止海洋污染国际公约的有关管制规定,禁止船舶排放有毒液体入海。
1960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香港法例第132章) 防止及管制乱抛废物,并可于任何地方移去垃圾及废物。
2001年《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570章) 定额罚款包括在公众地方乱抛垃圾、随地吐痰、未经准许而展示招贴或海报,以及让犬只粪便弄污街道。
环保署获授权执行表列罪行中的「非法摆放废物」。
1976年《郊野公园条例》(香港法例第208章) 禁止任何人士在郊野公园乱抛垃圾。
1995年《海岸公园条例》(香港法例第476章) 禁止任何人士在海岸公园和海岸保护区乱抛垃圾。
1933年《简易程序治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28章) 管制乱抛垃圾,包括在海上乱抛垃圾的违法行为。
1939年《城市规划条例》(香港法例第131章) 管制土地用途,包括管理废物的土地用途。
1972年《土地(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28章) 管制倾倒公众填料。
1956年《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 赋予建筑事务监督权力,规定任何新建楼宇必须装设适当的废物处理设施,同时管制大厦内垃圾槽及燃油储存设施的设计。
1987年《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香港法例第121章) 与第123章的规定相若。
1977年《除害剂条例》(香港法例第133章) 管制农用除害剂的供应及使用。
1956年《危险品条例》(香港法例第295章) 界定危险品的类别,管制危险品的储存和运送。
1970年《药剂业及毒药条例》(香港法例第138章) 指定认可的药剂及毒药,以及规定受管制和获认可的处理方法。
1969年《危险药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34章) 规定处置危险药物的认可方法。
1957年《辐射条例》(香港法例第303章) 管制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和弃置。

上述条例及规例细则可从律政司的「双语法例资料系统」网页找到,网址是 http://www.elegislation.gov.hk/

修订《废物处置条例》及其附属规例

法例 管制范围
1987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 禁止在市区饲养禽畜,并管制在指定管制区内排放或弃置禽畜废物。
1991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 管制化学废物的包装、标签、储存、收集、处置及进出口。
1994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 收紧管制尺度,严格管控饲养禽畜及禽畜废物的排放,重罚非法弃置废物的违例者,以及订明不遵从废物收集及处理发牌条件,即属违法。
1995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 实施许可证制度,目的是管制有害废物及其他废物的进出口,以符合《巴塞尔公约》所订的规定;另外赋权政府收取各类废物管理服务的成本,并在紧急及逾期付款的情况下收取附加费。
1997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 扩大制订规例的权力,以便实施各种废物处置收费计划,并废除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互相抵触的第28条。
2004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 赋权于「指定废物处置设施」实施建筑废物收费及加强管制非法倾卸废物。
2004年《废物处置(建筑废物处置收费)规例》 新规例取代《1995年废物处置(废物处置的收费)规例》以实施修订的收费计划。
2004年《废物处置(指定废物处置设施)(修订)规例》 加入条文赋权「指定废物处置设施」的运作以实施修订的收费计划。
2006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 规定对医疗废物实行管制,加强管制进出口及非法倾倒废物。
《2006年废物处置条例(修订附表4)公告》 撤销赋予散养不超过20只家禽人士的豁免权,以禁止在香港散养家禽,减低家禽感染禽流感的风险。
《2008年废物处置(指定废物处置设施)规例(修订附表1及2)公告》 鰂鱼涌的臨时公众填土趸船转运站在2008年12月被位于香港柴湾的永久设施取代,修订案反映有关指定废物处置设施的变更。
《2008年废物处置(建筑废物处置收费)规例(修订附表4)公告》  

上述条例及规例细则可从律政司的「双语法例资料系统」网页找到,网址是 http://www.elegislation.gov.hk/

 

 

Back to topTable of 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