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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 2000

九号货柜码头倾倒淤泥工作符合法例

环境保护署发言人今日(九月四日)回应新闻界查询时表示,九号货柜码头的工程承建商已获得国家海洋管理局发出的许可证,容许其在二洲岛附近的海面倾倒该工程的淤泥。

发言人说:「环境保护署已向内地有关当局提供有关淤泥的分析结果,让他们在发出许可证前加以考虑。」

《海上倾倒物料条例》在一九九五年生效,以履行参与《伦敦公约》(防止国际倾倒废物及其他物料而造成海洋污染公约)的国际责任。

根据该公约,在获得双方事前同意,签署双方可以将泥土运至对方的水域倾倒。

当挖掘的出淤泥要在香港水域以外倾倒,有关人士必须根据《海上倾倒物料条例》申请许可证,才可将淤泥运载至趸船或其他船只上。

在许可证发出前,申请人必须首先获得香港以外的有关当局发出准许海上倾倒的许可证。

在今次事件,香港以外的有关当局为国家海洋管理局,环境保护署在承建商取得国家海洋管理局的许可证后,然后才发出本港的许可证。

环境保护署对淤泥的转运活动有严紧的管制。

发言人说:「许可证的条件规定,倾剉淤泥的趸船上必须安装自动监测仪。监测仪可侦查到在香港水域以内甚至以外进行的非法倾倒活动。」

「此外,环境保护署亦有定期及突击巡查海面及建筑地盘,以防止有非法倾倒的行为。」

非法倾倒物料乃是犯法的行为,初犯之最高刑罚为二十万元及入狱六个月,而重犯之最高刑罚为五十万元及入狱两年。

二○○○年九月四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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