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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 2000

环保署要求九号货柜码头承建商提供处置淤泥的资料

环境保护署署长今日(九月十九日)决定要求九号货柜码头承建商提供资料,以证明其在内地水域倾倒淤泥的活动在保护环境方面而言是可以接受的。

环境保护署发言人表示,承建商持有的装载许可证是依据本港的《海上倾倒物料条例》合法发出,而该许可证的发出亦符合《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造成海洋污染公约》(一般称为《伦敦公约》)的精神。

发言人解释,根据该国际公约,在接受倾倒淤泥一方的有关当局事前表示愿意接受倾倒时,跨境运送淤泥作海上倾倒的做法是容许的。在今次九号货柜码头的事件,国家海洋管理局向承建商发出许可证后,环境保护署才发出本港的许可证。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而国家海洋管理局是有关当局。

由于公众对事件极度关注,环境保护署最近就该国际公约及本地法律条文的相互影响方面,向律政司寻求法律意见。

发言人解释,法律意见指出,环境保护署并非必须发出装载淤泥许可证予承建商,而且有权要求承建商提出证据,证明其倾倒淤泥的活动不会危害海洋环境,即使淤泥是在香港以外的水域倾倒。

发言人说:「这方面以往并非十分清晰。」

环境保护署署长遂决定要求九号货柜码承建商提供资料,以证明其倾倒淤泥的行动在环境保护方面而言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承建商未能提供有关资料,环境保护署署长会取消其目前的装载许可证,并在承建商未能证明其倾倒行动能安全进行前,不会发出新的装载许可证。

发言人表示:「承建商仍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署已发出的另一张许可证,将淤泥运往位于香港水域内的东沙洲的特设泥坑倾倒,该处设有严密的监察系统,确保不会为环境带来不能接受的影响。」

二○○○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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