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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违反《保护臭氧层条例》个案罚款创新高
一间公司上星期三(九月五日)被法庭裁定违反《保护臭氧层条例》,罚款额为该条例生效以来最高的。
该公司因未持有有效牌照,在二○○一年二月九日向内地转口输入六十六桶四氯化碳而被定罪。另外两项控罪是违反牌照规定,未能于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两批共九百
六十桶四氯化碳转运离港。
这是首宗成功检控违反出口证规定的个案。
该公司被屯门裁判法院判罚款五十万元,其中首项判罪罚款三十万元,而其余两项罪名各判罚十万元。
环境保护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彭锡荣表示,今次违例公司被重罚五十万元,反映保护臭氧层与国际共同努力管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需要日益受到关注。
他说:「进口及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人士,必须严格遵守牌照的规定。」
四氯化碳是一种常用于电镀等工业的清洁剂,如释放大气中会破坏臭氧层。
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香港已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禁止进口四氯化碳作本地使用。进口四氯化碳作转口用途均须注册及受发牌制度监
管,违例者最高刑罚为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两年。
彭锡荣呼吁市民及业界支持保护臭氧层,使用不损耗臭氧层的替代品。
除了这个案外,自《保护臭氧层条例》在一九八九年生效以来,一共有八十六宗违反《保护臭氧层条例》的定罪个案件,罚款额由三千元至五万元不等。
完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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