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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效管制电子废物跨境转移

环境保护署发言人今日(八月十五日)回应新闻界查询时表示,香港致力打击非法电子废物跨境转移。

发言人指出有些人可能有误解,以为所有电子废物或二手电子和电器产品均是有害废物。

「事实上,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只有具有害成分或被有害成分污染的电子废物才会被视为有害废物。」

《废物处置条例》第七附表中列出一般有害电子废物,如旧电脑显示屏和电视显像管,该等废物的进出口均受许可证的管制。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未持有许可证进出口有害废物而被定罪,最高判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发言人说:「根据《巴塞尔公约》和《废物处置条例》,非有害电子废物,如电脑外壳、电线和电子零件等,均被视作可循环再造废料。」

「国际间的共识认为应推广该等废料的循环再造,并以较宽松的进出口管制,以方便该等废料的转移。」

《废物处置条例》是符合这个概念。二手或旧电子和电器产品并非废物,不受《废物处置条例》的管制,其进出口并不需要根据该条例申领许可证。

发言人说:「环保署定期检查电子废物和旧电子及电器产品的货运,以防止有人冒用二手货物或非有害电子废物的名义,出口有害电子废物。」

「环保署和香港海关在各个边境管制站及非法电子废物出口黑点加强监察。」

「有害电子废物的转移在香港是受到严紧的监察。自《废物处置条例》在一九九六年经修订后实施进出口废物许可证管制以来,一共检控四十一宗非法转移有害电子废物,其中三十七宗被定罪。在过去十二个月,一共有三宗类似的定罪个案。」

「在二○○○年,环保署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订管制有害废物跨境转移的谅解备忘录。」

「自此,内地与香港之间有害废物跨境转移须根据一如《巴塞尔公约》订明的预先通告及同意的制度进行。」

「截至目前为止,有关当局从未发出任何在两地之间转移有害电子废物的许可证。」

去年八月,内地正式禁止进口电子废物。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