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董事须就法团重犯噪音罪行负责
《噪音管制条例》有关法团管理层须就法团重犯的噪音罪行负上个人法律责任的新条文于今日(十月八日)生效,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于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的宪报公告中指定今日为新条文的实施日期。
环境保护署发言人表示,条文明确规定,凡法团在同一地方再触犯同类的噪音罪行,其管理层亦属违犯相同罪行。
法团管理层是指与法团管理有关的董事或其授权人士。
发言人说:「立法目的是令参与法团日常管理的人士须就其法团重复再犯的罪行负上个人法律责任。」
「新条文可推动改变企业管理理念,以遵守环保法例和避免违反这类法例。」
这条例中的法团不包括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注册的法团。非执行董事和与法团管理无关的董事,均无须根据新条文负上法律责任。
有关法团管理层在收到环保署发出的警告通知书后,便须为其法团再犯的同类噪音罪行负上法律责任,每份警告通知书有效期为两年。
新条文为法团管理层提供就控罪提出的免责辩护。若管理层证明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及尽了应尽的努力,以防止法团触犯有关罪行,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然而,如罪行涉及未持有建筑噪音许可证而进行建造工程,则有关免责辩护并不适用。
根据新条文,噪音管制监督可发出业务守则,为业界提供良好管理的一般指引,以避免违反《噪音管制条例》。两份为建造业界和工商业界制定的业务守则今日在宪报刊登。
两份业务守则和资料便览已上载环保署网页,网址为www.epd.gov.hk。如欲查询新条文,可致电二五九四 六五六五。
完
二○○四年十月八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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