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二○○五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
环境保护署发言人今日(五月四日)表示,政府将重新向立法会提交二○○五年废物处置(修订)修例草案,以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和进口废物的处置实施法例管制,并在《废物处置条例》中列明禁止从已发展国家输出危险废物的国际禁令(称为《巴塞尔禁令》)。
发言人说,若该条例草案获顺利通过,便可按该修订条例推行医疗废物管制计划,以保障社会大众,免除医疗废物对健康可能造成的潜在危险。
有关条例草案将界定医疗废物的定义,并实施由环保署执行的发牌制度,监管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处置。
他说:「该条例草案通过后,我们会提交新的规例,列明处置医疗废物的细则。」
「我们亦会向废物产生者及收集商发出工作守则,提供适当处理医疗废物的指引。」
条例草案亦会管制入口废物的处置,以及提供法理依据支持《巴塞尔禁令》。
发言人说:「为加强管制和节省本港宝贵的堆填区空间,有关条例草案建议,凡原本用作循环再造的入口非危险废物必须事前获得批准,方可弃置。」
「申请人必须证明曾试行所有循环再造途径,以及已竭尽所有方法将废物送返来源地不果后,环保署署长才会批准该等入口的非危险废物在本港弃置。」
「申请人须支付一切处置费用。」
《巴塞尔禁令》自一九九八年起以行政方式执行,严禁有危险废物自名单上的已发展国家输出。本地及外地的贸易商一向知悉有关安排。
发言人说:「这条例草案将清楚地把《巴塞尔禁令》纳入《废物处置条例》中。」
「这有助向国际传递有力信息,表明香港致力执行《巴塞尔禁令》」。
有关条例草案将于五月六日刊宪,并于五月十八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二○○三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于立法会第二届任期内提交立法会,但并未制定成法例。该草案随立法会任期完结而于二○○四年九月三十日告失效。
完
二○○五年五月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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