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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签订开展空气污染防治合作的安排

IMG_0056.jpg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保护署今日 (五月二十六日) 在北京签订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空气污染防治合作的安排。

合作安排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长李新民及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常任秘书长(环境)郭家强签订。

郭家强说:「空气污染问题跨越行政界线。在过去多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保护署一直就空气污染管制事宜交流经验及专业知识。在签订合作协议后,双方的合作关系将会进一步加强。」

根据合作安排,双方人员会就空气污染管制事宜经常交流知识、意见及经验,联合开展课题研究,探索空气污染防治政策及技术。

涵盖的课题包括:

  • 车辆尾气排放标准及控制技术;
  • 车辆燃料质量和监管;
  • 替代车用燃料;
  • 主要空气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 空气污染的防治政策,包括总排放量、排放数据存储、排污权交易,以及排放连续监测;
  • 有毒空气污染防治,包括环境及排放源监测和对有毒空气污染物的控制;
  • 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
  • 编制污染物排放数据库并预测排放量;
  • 防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
  • 使用空气质量数学模型。

合作安排下的首项活动是双方将在今年稍后举办管制车辆废气排放及车用燃料工作坊。

郭家强说:「我们计划邀请内地机构的代表参加工作坊,让更多人士能互相交流与学习。」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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