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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前期重型柴油车辆必须安装减少排放物器件


政府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将《2005年空气污染管制(车辆减少排放物器件)(修订)规例》刊登宪报。

环境保护署发言人说:「若立法会通过修订规例,由二○○六年四月一日起,所有在实施欧盟排放标准前(欧盟前期)首次登记的重型柴油车辆(除长怠速车辆外)必须安装认可减少排放物器件,以减低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发言人说:「车主若未能安装认可的器件,并确保器件运作良好,其车辆牌照可被撤销或不获续期。」
  
发言人说:「柴油车辆是香港路边空气污染的主要源头。欧盟前期柴油车辆的粒子排放量较符合现行欧盟三期标准的车辆多达七倍。」
  
他补充说:「欧盟前期重型柴油车辆安装这种器件后,其悬浮粒子的排放量可减少大约百分之三十,而碳氢化合物及一氧化碳的排放量会减少约百分之五十。」
  
自二○○三年起,欧盟前期轻型柴油车辆已须根据法例要求,安装同类的认可减少排放物器件。
  
政府于二○○四年推行一项自愿性计划,协助车主为其欧盟前期重型柴油车辆安装减少排放物器件,约有百分之九十七的这类车辆已参加这项安装计划。
 
欧盟前期重型柴油车辆包括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以前首次登记及重逾4公吨的大型小巴,货车及巴士。长怠速车辆是指登记车身类型为:

(i)   架空平板车、
(ii)  混凝土车、
(iii) 沟渠清洁车、
(iv)  机动式起重吊车、
(v)   移动式起重机、
(vi)  混凝土泵车或
(vii) 压缩缸车。

政府正推行安装计划,协助车主为长怠速车辆安装减少排放物器件。安装计划将在今年年底完成。政府计划在明年提交修订规例,将强制安装的规定引伸至长怠速车辆。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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