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废物处理中心调整化学废物处置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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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稿

化学废物处理中心调整化学废物处置的收费

环境保护署建议调整《废物处置条例》现时订定的收费。环保署发言人今日(六月二十九日)表示,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处置化学废物的收费,载列于《废物处置(化学废物处置的收费)规例》附表一和附表二。

发言人说:「将化学废物送往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处置,须向政府缴交费用。」

修订的规例今日刊登宪报,并于七月四日(星期三)提交立法会。

发言人表示,修订规例附表一有关处置一般化学废物的收费,旨在达致全数收回提供有关服务的变动经营成本。

发言人补充:「有关收费最近一次修订于一九九七至九八年财政年度。环保署进行收费检讨后,认为附表一列出的收费必须提高至全数收回提供有关服务的变动经营成本,以符合污者自付的原则。」

他说:「为避免一次过大幅增加收费,附表一的收费将会分阶段于四年内逐步提高至全数收回有关服务的变动经营成本。」

至于附表二内有关特殊化学废物处置的收费,现时的收费已收回变动经营成本,并根据乙类消费物价指数下调。特殊化学废物包括过期、不符合规格或损坏的化学物品。

发言人指出,政府会继续承担提供有关服务的固定经营成本、资本开支及行政费用。

调整后的收费将于今年十一月九日起实施。



2007年6月2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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