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规管处置进口非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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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稿

加强规管处置进口非危险废物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建议,对根据《废物处置条例》第20DA条,申请授权处置进口非危险废物,订立新的申请费用。

环保署发言人今日(一月二十五日)表示,《2008年废物处置(许可证及牌照)(费用)(修订)规例》新订的申请费用是加强规管处置进口非危险废物的其中一环,新的收费将由本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据新的管制措施,任何人士如果要将进口的非危险废物在指定的废物处置设施(例如堆填区)处置,需要向环保署署长申请授权。

申请授权将要缴付11250元的费用,以支付审批申请所需的行政费用。若授权获得批准,申请人亦需要支付在环保署的废物处置设施处置废物的全部费用。

发言人说:「环保署署长通常不会发出该等许可证,除非申请人能证明这些废物原本是进口作循环再造之用;而他已经尝试了所有把废物循环再造或送返其来源地的可能途径,但都不成功。」
  
任何人士未取得授权而处置进口的非危险废物便触犯有关规例,首次定罪可判罚款20万元及监禁6个月,再犯者可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说:「由于批准授权的条件十分严格,新措施可遏阻有人试图以循环再造为借口,把非危险废物输入本港处置,有助节省本港有限的堆填区空间。」

经修订的规例今日刊宪,并将于下星期三(一月三十日)提交立法会。




2008年1月2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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