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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 1998
环境影响评估透明度提高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明日(星期三)生效,是策划减少大型发展项目造成污染的工作的一大里程碑。
新法例旨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和环境许可证制度,以避免、尽量减低或控制指定工程项目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区伟光表示,新法例不但使现时有关环境评估的行政措施成为法定程序,更给予市民机会,关注发展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
他说:「根据新法例,若干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指定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估的各项规定,而其建造和营办亦需申领环境许可证。」
「与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度比较,新法例的一项主要改进是环境影响评估中所建议的各项措施均须强制执行。」
「未持有环境许可证或不依照环境许可证规定而建造、营办、或解除运作法例列明的某些工程,均属违法。」
「另一项主要改进则是市民可以早于工程的策划和设计阶段便参与提供意见。」
「新法例使市民得以就环境影响评估需处理的环境事项表达意见,并于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获批核前提出意见。」
该项法例于一九九七年二月颁布。有关的技术备忘录和规例则分别于去年六月和十一月获得通过。
区伟光表示,法定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透明度将提高,市民可前往湾仔修顿中心二十七楼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登记册办事处查阅条例有关资料。若干资料亦可于《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的网页上查阅(网址:http://www.info.gov.hk/epd/eia)。
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及《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指南可于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登记册办事处索取。上述网页亦已备有《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技术备忘录、有关规例及其他指引资料以供查阅。
市民也可与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登记册办事处联络,电话:二八三五 一八三五,传真:二一四七 零八九四作进一步查询。
完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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