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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 1998
政府提醒商人注意消耗臭氧层物质管制
环境保护署本星期联同香港海关展开为期五日的宣传活动,提醒商人及货车司机注意有关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制规定。
环保署在活动举行期间,会向驶经文锦渡、落马洲及沙头角的货车司机派发有关资料的单张;同时该署亦已发信予各托运商、转运商、进口商和出口商,提醒他们注意有关法例规定。
根据《保护臭氧层条例》,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司机需出示有效的进口或出口许可证。他们应小心检查车上运载的货物,并在边境管制站出示的货单上申报携有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全名。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梁佰铭表示,香港实行管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以履行其在《蒙特利尔议定书》下的国际义务。除了含氯氟烃(HCFCs)可以配额形式管制下进口外,大多数消耗臭氧层物质,例如氯氟碳化合物(CFCs)及哈龙,已被禁止进口。
常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主要包括旧式冷气机和雪柜使用的冷却剂,以及一些用作清洁的溶剂。
在香港,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管制工作由贸易署、香港海关和环保署联合执行。
根据法例,任何人士未持有许可证进出口受管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两年。
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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