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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 1998

司机走私消耗臭氧层物质被定罪

环境保护署今日(星期六)提醒市民及货车司机如未持有有效许可证而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即属违法。

一名司机上周五(十一月二十七日)因未持有有效许可证而进口十瓶二氯二氟甲烷(CFC-12),在粉岭裁判署被定罪,判罚一万元。

该名男子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在落马洲出入境管制站被海关人员拘捕。当时他正驾驶一部货车由内地进入本港,车上载有共重二百二十七公斤的违禁物品。

CFC-12普遍用作汽车空调的冷却剂。这种物质可能破坏臭氧层。

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要求,香港已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根据《保护臭氧层条例》禁止进口CFC-12在本港使用。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一百万元及监禁两年。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彭锡荣表示,市民停止使用这些物质并改用其他环保冷却剂(例如HFC-134a),便能帮助保护臭氧层。

今年暂时共有八宗根据《保护臭氧层条例》而提出的检控个案。这些个案全被定罪,判罚款额由六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五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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