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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 1998

政府实施巴塞尔禁令管制有害废物跨境移运

政府宣布由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禁止在本港进口来自发达国家的有害废物或将其转运至其他发展中国家。

环境保护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陈英侬博士今日(星期一)作上述宣布时表示,新规定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最新要求配合。

陈英侬博士说∶「巴塞尔禁令禁止由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成员国、欧洲共同体国家及列支敦士登(下称『禁制国家』)出口有害废物至其他国家。」

「由于世界各地普遍认同从发达国家出口有害废物至发展中国家容易构成废物处理不当的危机,故此巴塞尔公约成员国通过了上述禁令。」

「本港实施该项禁令,显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心依循国际最新要求,管制本港的有害废物进口及转口活动。」

本港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实施许可证制度,管制有害废物的进出口活动,以符合巴塞尔公约的规定。

任何人士未持有许可证而进出口有害废物,均属违法,首次定罪可被判罚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第二次及其后再被定罪,则可被判罚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陈英侬博士说∶「巴塞尔禁令于十二月二十八日在港实施后,环保署将不会向来自『禁制国家』的受管制废物签发进口或转口许可证。」

巴塞尔禁令并不适用于来自「禁制国家」以外地区的有害废物移运,惟该移运仍须符合《废物处置条例》的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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