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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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主题公园环评研究报道作出回应

政府发言人就新闻界查询有关今日〔星期二〕南华早报报道迪士尼乐园可能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及其有关的社论作出下列回应及澄清:

「我们必须澄清政府从来没有收过任何申请要求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豁免为主题公园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研究,而政府亦没有根据环评条例或其他污染管制条例〔又或任何其他条例〕批准任何豁免。任何人士作出与此相反的报道及评论均属完全错误。」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附表2所胪列的工程项目达一百项以上,而这些工程项目的建造及营办均必须具备根据环评条例发出的环境许可证。主题公园本身并非该附表内的指定工程项目之一。但填海工程、铁路、道路及主要的污水抽送站均受环评条例管制。这些项目的建造及营办均须具备环境许可证。」

「不过,环评条例的附表3规定,研究范围包括二十公顷以上或涉及人口超过十万的市区发展工程项目,在进行工程技术可行性研究时需根据环评条例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研究,而研究报告亦需根据该条例获得批准。建议兴建的主题公园是在大屿山北岸发展计划可行性研究范围内,而该项研究的范围为二十公顷以上。因此,根据环评条例附表3的规定,当局正进行一项包括主题公园在内的整体法定环境影响评估研究。」

「这项法定环境影响评估研究由土木工程署负责进行,属大屿山北岸发展计划可行性研究的一部份。研究正评估建议发展的项目──包括于竹篙湾兴建的主题公园──对生态、渔业、视觉质素、水质、噪音、废物处置、污水及其他有关环境的事宜所造成的累积影响。土木工程署需正式递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以供当局根据环评条例彻底审核该份报告。环境保护署署长会在该份报告公开谘询市民和环境谘询委员会的意见后才决定是否批准该份报告。当局会严格遵从环评条例所规定的法定程序。」

「虽然正如上文所述,环评条例已涵盖建议兴建的主题公园及其有关建设所引致的所有主要环境影响,但鉴于市民对这项发展计划甚为关注,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拟根据环评条例第4(2)条行使权力,将大型主题公园的发展计划纳入附表2的指定工程项目名单之内。因此,主题公园会进行独立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估研究。主题公园本身及其有关建设均需根据环评条例领取许可证。」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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