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污水渠、雨水渠、內陸及香港海岸水域排污的活動

各類行業產生的污水受法例管制。在排污之前,應申領有效的牌照。牌照的條件及條款將會列明排污的規定,例如排放點、排放量、污水質素、抽樣點及須由排污者進行的監管工作。牌照費用視乎排放物的類別及排放量而定,可不時調整。

申請辦法:

(i) 申請人必須是排污者本人或授權他人排污的人士,或者是排出污水的處所的擁有人或佔用人。

(ii) 申請必須以水污染管制條例訂定的表格甲提出,並且送交環保署顧客服務枱辦理。

(iii) 續牌申請必須在牌照滿期前兩個月提出,但不得早於滿期前4個月申請。

必需遞交的文件:

1. 填妥的申請表格甲(EPD 117).;

2. 商業登記證副本及公司註冊證書,如適用;

3. 污水估計流速的資料-需提交證明文件,例如最近3個月可顯示住宅污水排放量的水費單副本;

4. 標示排污系統、可抽取污水樣本的地點、污水排放點、排污路線和接駁公共污水渠或雨水渠位置的平面圖;

5. 顯示污水處理設施及其取樣閥/裝置的照片(只適用於建築地盤)。

申請應送交環境保護署顧客服務枱。申請人亦可以電子方式,經環境保護互動中心(EPIC)提交附有數碼證書或簽名圖片的申請。環保署在收到申請及所需證明文件後,會按排放類別及流量向牌照申請人發出繳費通知書。

詳情請參閱環保署的「水污染管制條例指南」「排入去水渠及污水渠系統、內陸及海岸水域的污水標準技術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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