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定範圍內進行訂明建築工程及使用機動設備進行一般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

 

進行一般建築工程及在指定範圍內進行訂明建築工程的建築噪音許可證

在夜間(晚上7時至翌日早上7時)和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進行下列工程,必須向環境保護署申領建築噪音許可證:

i. 在指定範圍進行的訂明建築工程,例如裝卸瓦礫、木板、鋼條、木料或棚架材料、敲擊工序以及構築和拆卸模板或棚架;

ii. 使用機動設備進行的一般建築工程。

許可證將會訂明可使用的機動設備的數量和種類,以及准許在指定時間內進行的訂明建築工程。

申請辦法:

申請許可證,必須提交噪音管制條例訂明的 表格1 ,並且夾附:

i) 地盤圖則副本份 - 需標示建築地盤及噪音感應強地方的位置;

ii) 每項所需使用的機動設備的照片,一式兩份;

iii) 所需使用的空氣壓縮機及/或手提撞擊式破碎機的噪音標籤副本;

iv) 申請人商業登記證(適用於公司名義申請)或香港身份證(適用於個人名義申請)的副本;

v) 訂明的申請費用 - 申請人必須以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劃線支票繳付;以及

vi) 其他因應不同申請所需的相關文件。申請人請參閱環保署「如何擬備及遞交建築噪音許可證申請書」網頁內載的各類核對表及指南作參考,以便申請過程更順利。

申請須在施工前至少28天送交環保署顧客服務枱經網上申請。有關申領建築噪音許可證的其他詳情,請參閱環保署的「如何申領建築噪音許可證?」小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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