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廢物的處理設施

化學廢物的處置設施:

任何人士如欲處置化學廢物,應向環保署申請化學廢物處置設施牌照。這項規定適用於所有處置設施,包括場外或場內固有的處置設施,以及任何有關廢物的處置、加工及再造的設施。

如果廢物處置設施每天能處置不少於1000公升或公斤的廢物,或該等設施可用以處置場內產生的化學廢物,以避免移動化學廢物,從而減少化學廢物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又或該等設施能以其他有利環境的方法處置化學廢物,環保署將會簽發化學廢物處置設施牌照。

如何申請:


申請人應以廢物處置條例訂明的申請表格(EPD 127),連同下列文件一併遞交申請:
1. 廢物處置設施的位置圖;

2. 操作計劃書 -- 詳述設施的運作,輔以設計圖及其他比例適當的圖則,以示明設施的主要特色;

3. 監理設施人員的履歷;及

4. 廢物處置條例訂明的申請費用(必須以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支票繳付)。詳情請參閱環保署的「化學廢物管制計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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