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

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

《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主要的目的,是通過許可證制度,規管對人類健康或環境有潛在危害或不良影響的非除害劑有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製造和使用,包括受《斯德哥爾摩公約》和《鹿特丹公約》規管的化學品。

填寫申請許可證之指引如下:

除了《有毒化學品管制條例》的許可證之外,每批進入或離開本港之受管制化學品亦須領有根據《進出口條例》發出的進口或出口許可證。以上進口或出口許可證規定亦適用於屬轉運的受管制化學品,但過境則不適用。該等許可證由工業貿易署署長授權環保署發出。

請下載及參閱《進出口條例》(第60章)申請受管制化學品進口/出口許可證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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