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安裝或更改燃燒燃料設備的工業活動

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囪)(安裝及更改)規例規定,凡安裝或更改任何煙囪或火爐,而該等設備的燃料總耗用量超逾法定規限,有關人士事前須取得環境保護署批准。

本規例適用於燃料總耗用量超過下列規限的裝置:

(a) 每小時25公升液體燃料;或

(b) 每小時35公斤固體燃料;或

(c) 每小時1150兆焦耳氣體燃料。

申請辦法:

 
i. 申請審批不需費用,但申請須在工程動工前不少於28天,及提交所需文件。
   
ii. 申請人應事先諮詢合資格的工程師或認可人士,以便擬備申請文件。

所需文件:

 
iii. 申請必須連同由合資格工程師或認可人士就擬安裝或更改的火爐、烘爐、煙囪或煙道所擬備的立視及平面圖的圖則。
   
iv. 申請人須在申請表內註明擬安裝或更改的火爐、烘爐、煙囪或煙道的規格,包括以下:
 
   
(a) 擬採用的燃料種類、等級及數量;
   
(b) 火爐、烘爐、煙囪或煙道在每一段24小時期間內的預計操作時數;
   
(c) 自動或半自動控制器件的詳細資料;
   
(d) 燃料耗用量及空氣輸入量調控的詳細資料;
   
(e) 如安裝或更改鍋爐或其煙囱,須提供製造商所公布該鍋爐的額定功率;
   
(f) 在有關處所內任何擬安裝或現存煙囱的結構詳情,包括其高度、橫截面面積及建造物料;
   
(g) 如使用固體燃料,提供機械加添燃料器的詳細資料;及
   
(h) 如使用液體或氣體燃料,須提供噴燃器的詳細資料。

除(f)項的規格須由認可人士擬備外,上述各項規格須由合資格工程師擬備。

 
v. 申請須送交環境保護署顧客服務枱
   

有關申請手續的詳情,請參閱環保署的「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囪)(安裝及更改)規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