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廢物進出口的工業活動

涉及廢物進出口的工業活動:

廢物處置條例管制香港的廢物進出口。根據該條例,任何廢物在輸入或輸出香港前,必須先取得許可證;不過,如果進出口的廢物是該條例第六附表訂明的未受污染廢物,以供加工、再造、回收或再用者,則不在此限。

在廢物輸入香港時,廢物處置商或入口商必須申領許可證;從香港輸出廢物,則由廢物產生者或出口商申領許可證。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必須於廢物擬付運之前至少90天內提出申請。

如何申請:

申請人可在環保署網頁下載標準申請表格,連同下列文件一併交回:

  1. 申請公司的商業登記證;
  2. 應變計劃,列明遇有意外時需要依從的步驟;
  3. 證明因進口/出口過程中如造成損毀可以索償的責任保險文件;
  4. 備作任何上述廢物遭退回或處理時所需的補償費用,而向有關主管當局提供的付款保證書或其他財務擔保的證明文件;
  5. 證實關於處理或再用上述廢物的合約安排的文件;
  6. 進口地區/國家主管當局對所述廢物的進口授權書;及
  7. 有關廢物處理者的表現紀錄。

有關申請手續的詳細資料,請參閱環保署的網址。

 

Back to top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