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臭氧層
如何申請受《保護臭氧層條例》管制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口及出口許可證
《保護臭氧層條例》條文規定,若干消耗臭氧層物質須受到許可證管制。環境保護署署長已授權工業貿易署署長就輸入及輸出該等物質簽發許可證。
產品範圍
註冊及配額制度
禁止由/向非議定書締約國或地方輸入和輸出受管制物質
輸入用作本銷
輸入用作轉口
出口
進口及出口通知
進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
申請手續
重要警告
查詢
產品範圍
2. |
輸入及輸出《保護臭氧層條例》附表內載的物質,須受到許可證管制。凡輸入或輸出該等受管制物質 ,必須持有工業貿易署所簽發的有效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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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附表列出的物質,不論是單獨或以混合物形式存在,均須受到管制,但不包括符合以下情況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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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製成品(只用以運輸或儲存該物質的除外)之內,於該製品運作時使用,或其用途只限於發放製成品內載的物質;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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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曾在生產該製成品的過程中使用而成為該製成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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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欲查詢有關受管制產品的事宜,可聯絡環境保護署:
地址: |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
稅務大樓33樓
環境保護署
空氣科學及評估模型組 |
電話: |
2594 6225
2594 6593 |
傳真: |
2827 8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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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及配額制度
5. |
根據有關的註冊及許可證制度,任何人士如欲輸入或輸出受管制物質,必須:
(a) |
首先向工業貿易署申請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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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每次向工業貿易署申請許可證;及/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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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持有輸入氟氯烴(HCFCs)供本地使用的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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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配額編配制度包括正常配額及自由配額。正常配額於每年年初編配予已辦理註冊的公司,按照公司在過往一年內氟氯烴的總存留進口量業績而自動作出分配。自由配額是以先到先得的原則,編配予正常配額持有人及新的貿易商/進口商。 |
禁止由/向非議定書締約國或地方輸入和輸出受管制物質
7. |
《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條文規定,禁止由/向非議定書締約國或地方輸入和輸出任何受管制物質。換言之,輸入香港或由香港輸出的受管制物質,必須符合下述規定:
進口:
(a) |
由議定書締約國輸入,或如由非議定書締約國輸入,則須由締約國舉行會議裁定其完全符合第2及第4條的規定,並呈交有關資料以表明議定書第7條所指定的意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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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由一所設於議定書締約國的出口公司輸出;或如設於的國家屬非議定書締約國,則該國須由締約國舉行會議裁定其完全符合第2及第4條的規定,並呈交有關資料以表明議定書第7條所指定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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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輸出的目的地必須為議定書締約國,或如屬非議定書締約國,則須由締約國舉行會議裁定其完全符合第2及第4條的規定,並呈交有關資料以表明議定書第7條所指定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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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如擬輸入或輸出的貨物不符合上述規定,便不可簽發進口或出口許可證。此議定書締約國名單會不時予以修訂,最新資料可向環境保護署或工業貿易署索取。此外,請留意,根據《蒙特利爾議定書》的規定,與台灣通商是可被接納的。 |
輸入用作本銷
9. |
凡把受管制物質輸入香港,必須持有工業貿易署簽發的有效進口許可證。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只有氟氯烴(HCFCs)及甲基溴可輸入用作本銷。進口商必須在進口許可證左下角的進口商聲明欄內,清楚註明輸入物質是用作本銷,而且隨後不會轉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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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所有輸入用作本銷的氟氯烴(HCFCs)數量,將自進口商持有的有效進口配額中扣除。進口商如沒有足夠的配額以輸入全部的簽證數量,將不會獲簽發進口許可證。運用進口配額的條件,詳列於致配額持有人的配額分配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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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進口甲基溴,只限用作本地檢疫和付運前應用。除須符合保護臭氧層條例要求外,亦須遵守進出口條例及除害劑條例的有關規管。 |
輸入用作轉口
12. |
進口商如能符合下列規定,在輸入消耗臭氧層物質用作轉口時,則不須扣除進口配額:
(a) |
在進口許可證申請上聲明該批付運物品是用作轉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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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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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出進口許可證申請時,一併提交出口許可證申請,並於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把進口的數量全數轉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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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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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聯運提單或其他裝運單據,以證明有意把有關貨物在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內全數轉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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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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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張出口許可證必須只與一張進口許可證有關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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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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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轉口貨物之前,不可以任何形式改變、代替、更換、轉移或改裝貨物的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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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如未能在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把消耗臭氧層物質全數轉口,即屬犯罪,當局可提出檢控及/或採取行政制裁,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取消註冊、拒絕辦理日後的簽證服務、及收回未用的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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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由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起,進出口商可申請新合併的「進出口許可證」,用於經香港轉運的受管制物質,即附有全程提單的轉運貨物。請按此連結瀏覽新合併許可證詳細的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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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進口商請留意,必須在進口許可證左下角進口商聲明欄內,清楚註明貨物是用作本銷或轉口。 |
出口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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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把受管制物質從香港輸出或轉口,必須持有工業貿易署簽發的有效出口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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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及出口通知
17. |
根據簽發許可證的條件,所有進出口商必須按指定形式,在輸入或輸出受管制物質後14日內,通知工業貿易署署長進出口的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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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向工業貿易署署長遞交通知書時,必須提交裝運單據,例如提單、裝箱單、發票及其他工業貿易署署長指定的文件,以作證明。 |
進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
19. |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進出口許可證由簽發日期起計60日內有效。 |
申請手續
重要警告
23. |
簽發許可證的條件列載於進出口許可證的背面。如違反任何條件,許可證即告無效。而且,根據《保護臭氧層條例》及《進出口條例》,任何人如違反許可證條件,當局可提出檢控及處以重罰,最高刑罰可達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環境保護署署長保留權利,可對違例者採取行政制裁,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取消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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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另外,凡有任何修改,必須由獲授權人員作出。凡作出虛假聲明及提供虛假資料、未經批准而擅自作出修改、及濫用許可證,必被處以重罰。 |
查詢
25. |
如欲查詢更詳盡資料,請聯絡工業貿易署辦事處:
香港九龍城協調道3號
工業貿易署大樓
16樓1604室
未經加工鑽石及消耗臭氧層物質簽證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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