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環境保護署通知名單上的供應商的責任
| (甲) | 向環境保護署遞交正確和最近的公司資料,包括有效的商業登記證(適用於在香港營運的供應商)或公司概況/年報(適用於在香港以外的供應商)、貨品目錄和服務資訊等; |
| (乙) | 回應環境保護署的招標邀請; |
| (丙) | 在合約批出/訂單發出後,須履行合約/訂單規定;以及 |
| (丁) | 盡量減少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請參閱本署的環保及能源政策及環保須知。 |
2. 環境保護署通知名單的修訂
政府有權因應任何有關資料(例如供應商對招標的回應情況、業務停止或無法聯絡等),重新審視供應商是否應繼續被納入本署通知名單內,亦可隨時將任何供應商的資料從本署的通知名單內刪除, 而無須事前作出通知,亦無須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