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職系介紹

環境保護督察職系介紹

環境保護主任職系介紹

環境保護督察
1. 引言:環境保護督察職系介紹
 

本文介紹環境保護督察職系的工作、前途、 薪酬和入職條件。現於下文各段列出有關詳情:

環境保護督察職系的工作
晉升機會
培訓
入職條件

2. 環境保護督察職系的工作
  環境保護督察職系是個技術職系,共劃分總環境保護督察、高級環境保護督察及環境保護督察3個職級;每一職級的聘用條件,詳見「入職條件」各段。
 

總環境保護督察
總環境保護督察是環境保護督察職系中最高的職級,主要負責:
(a) 執法:

(i) 領導污染管制的調查及執法工作;
(ii) 根據法例擬備及發出警告、命令和通知;
(iii) 在首次聆訊中以檢控人員身分出庭;及
(iv) 執行與高級環境保護督察及環境保護督察職級相關的職務*,但須承擔更大責任。
(b) 提供技術支援及管理設施/合約:
(i) 監察承辦商的工作及因不遵行合約規定而須採取的補救措施;及
(ii) 執行與高級環境保護督察及環境保護督察職級相關的職務*,但須承擔更大責任。
(c) 人事/資源管理:
(i) 監督高級環境保護督察、環境保護督察及初級員工的工作;
(ii) 培訓及指導高級環境保護督察和環境保護督察;及
(iii) 協助職系首長執行職系管理,特別是職位調派及檢討委員會的工作。
*註:請參考下列高級環境保護督察及環境保護督察職級的主要工作

 

高級環境保護督察
主要負責:
(a) 執法:

(i) 執行與環保督察職級相關的職務*、實地就取樣作出決定,以及處理技術較複雜或敏感的事宜,例如複雜的查詢、敏感污染問題的投訴和處理複雜的牌照/准許證申請;
(ii) 就各項特別行動作出運作上的安排;及
(iii) 帶領巡查/執法隊伍。
(b) 提供技術支援及管理設施/合約:
(i) 執行與環境保護督察職級相關的職務*,特別負責處理技術較複雜及敏感的事宜。
(c) 人事/資源管理:
(i) 監督環境保護督察及初級員工的所有工作,並擔任組長;
(ii) 策劃及組織人力及其他資源;及
(iii) 培訓及指導環境保護督察。
*註:請參考下列環境保護督察職級的主要工作

 

環境保護督察
主要負責:
(a) 執法 (處理有關污染的投訴及執行環保法例的職務):

(i) 就有關污染的投訴進行調查及採取跟進行動,例如向污染者發出警告及回覆投訴人;
(ii) 收集證據及實地就技術性取樣作出決定;以及可能就各項檢控以控方證人身分出庭作供;
(iii) 根據各項法例規定,進行有關巡查;及
(iv) 處理環境許可證及牌照的申請,特別就建築噪音許可證進行技術評估。
(b) 提供技術支援及管理設施 / 合約 (就策劃、推行和檢討各項環境管理計劃和改善工程項目以及環境設施的管理,提供實地監測及以辦公室和化驗所為基礎的技術支援):
(i) 協助專業人員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為各項指定工程項目進行篩選及劃定評估範圍;
(ii) 就污染情況作調查及測量/巡查並為專業人員分析和闡述所得的結果;
(iii) 抽取及分析環境樣本;
(iv) 採購、安裝、校準、保養及操作科學/技術/環境監測設備;
(v) 處理/編輯資料、編寫電腦程式及提供資訊科技服務;
(vi) 為專業人員製備演示資料和報告;
(vii) 回覆公眾有關技術問題的查詢;
(viii) 執行環境教育活動的工作;
(ix) 就技術貨品和服務的提供與承辦商/政府部門聯絡;及
(x) 監察承辦商在履行合約和環保規定方面的表現。
(c) 員工管理
(i) 監督初級員工的日常工作。

3. 晉升機會
  環保署按員工的勞績、經驗及資歷來釐定晉升標準。合資格的員工,
如果表現出有能力接受更重大的職責,可由環境保護督察晉升至不同的職級,包括高級環境保護督察,以至總環境保護督察,但須符合附錄載列的聘任條件。
4. 培訓
  本署為所有員工提供在職訓練,內容涵蓋部門多方面的工作。
訓練課程包括如何撰寫技術報告、實驗室工作守則、規劃和進行實地研究的方法,以及如何使用多類科學設備。 本署亦會不時資助員工在本地或海外參加部門以外機構舉辦的訓練課程。
5. 入職條件
  總環境保護督察 (設定職位)
1. 聘任條件
由高級環境保護督察晉升
2. 薪級點
總薪級表第29-33點
3. 晉升機會

4. 備註
可能需要:
( a ) 不定時工作;
( b ) 在辦公室以外的地方留宿;
( c ) 在海上工作;以及
( d ) 駕駛汽車及汽船
  高級環境保護督察 (設定職位)
1. 聘任條件
由環境保護督察晉升.
2. 薪級點
總薪級表第22-28點
3. 晉升機會
總環境保護督察
4. 備註
可能需要:
( a ) 不定時工作;
( b ) 在辦公室以外的地方留宿;
( c ) 在海上工作;以及
( d ) 駕駛汽車及汽船
 

環境保護督察 (設定職位)
1. 聘任條件
直接招聘 應徵者必須
(a)(i) 在生物、醫療實驗室科學、機械、電機、電子或土木工程、化學技術、計算機學、水污染管制、廢物監理、環境學或相關理科或工程科中,考獲本港的大學、理工、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科技學院或工業學院頒發的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同等學歷;或
      (ii) 在1975年12月5日或之後,成為香港工程師學會相關專業界別的仲會員;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成績達第2級或以上,或同等成績;以及
(c)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合格成績。

2. 薪級點
總薪級表第8-21點
3. 晉升機會
高級環境保護督察
4. 備註
可能需要:
( a ) 不定時工作;
( b ) 在辦公室以外的地方留宿;
( c ) 在海上工作;以及
( d ) 駕駛汽車及汽船

  環境保護主任
1. 引言:環境保護主任職系介紹
  本文介紹環境保護主任職系的工作、前途、薪酬和入職條件。現於下文各段列出有關詳情:
環境保護主任職系的分科職責安排
環境保護主任職系的工作
晉升機會
培訓
入職條件
2. 環境保護主任職系的分科職責安排
  環境保護主任職系按不同的工作性質及聘用條件,編入不同的專責分科。這項安排可確保由最合資格及最稱職的人員處理有關的職務,而且便於該員取得有關專業所需的經驗及專才。在專責分科的大前提下,環保主任的聘用、晉升及職位調派,都嚴格在屬科內編配。在屬科內,本職系人員可晉
升至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職級;助理署長及以上職級不受分科限制。環境保護主任職系的職責分科,大致分為:
( a ) 空氣
( b ) 噪音
( c ) 廢物及水質
( d ) 環境評估及規劃
依照專責分科的整體安排,本職系的職位分為一般事務職位及專責職位,專責職位計為:
( a ) 環境化學;
( b ) 環境微生物學;
( c ) 水文科學;
( d )
水質模擬
( e )
車輛廢氣管制
( f ) 
風險評估以及 
( g )
空氣質素模擬 。
專責職位( a )至( d )與廢物及水質科有關,職位( e )至( g )與空氣質素科有關。
3. 環境保護主任職系的工作
  環境保護主任職系是個專業職系,共劃分首席環境保護主任、高級環境保護主任、環境保護主任及助理環境保護主任4個職級;每一職級的聘用條件,詳見「入職條件」各段。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主要負責:
A. 空氣質素分科

(a) 就環保事宜擬備方案、計劃及法例,並監督進行空氣污染、電動車及充電網絡、臭氧層耗損及全球暖化的相關研究、調查、測量、計劃及執法行動;
(b) 擔任有關空氣污染、電動車及充電網絡、臭氧層耗損及全球暖化事宜的跨部門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的主席,並代表環境保護署署長出席跨部門委員會、環境諮詢委員會及其他有外間組織代表的委員會的會議;
(c) 就空氣污染、電動車及充電網絡、臭氧層耗損及全球暖化事宜,與政府部門、教育及專業機構、公營機構(包括區議會)及其他私營機構聯繫;以及
(d) 掌管一個組別,促進和確保組別達至專業標準,並向環境保護署署長提供專業意見。
  B. 環境評估及規劃分科
(a) 就環境評估及規劃事宜,擬備環保方案、計劃、指引及法例;
(b) 擔任有關環境評估及規劃事宜的跨部門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的主席,並代表環境保護署署長出席跨部門委員會、環境諮詢委員會及其他有外間組織代表的委員會的會議;
(c) 就環境評估及規劃事宜,與政府部門、教育及專業機構、公營機構(包括區議會)及其他私營機構聯繫;
(d) 掌管一個組別,並向環境保護署署長提供專業意見;以及

(e) 監督《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的實施和執行,並為推行《環評條例》提供創新科技支援,以及協調法定環評程序及其他規劃工作、撥款審批及決策過程,促使各方互相配合。
  C. 噪音分科
(a) 就環保事宜擬備方案、計劃及法例,並監督進行噪音污染的相關研究、調查及測量;
(b) 擔任有關噪音污染事宜的跨部門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的主席,並代表環境保護署署長出席跨部門委員會、環境諮詢委員會及其他有外間組織代表的委員會的會議;
(c) 就噪音污染事宜與政府部門、教育及專業機構、公營機構(包括區議會)及其他私營機構聯繫;
(d) 掌管一個組別,促進和確保組別達至專業標準,並向環境保護署署長提供專業意見;以及
(e) 監督與環境影響評估相關的噪音影響評估工作、管理裝設隔音屏障和鋪設低噪音路面計劃,以及規劃和制定噪音緩解設計和措施。
  D. 廢物及水質分科
(a) 就環保事宜擬備方案、計劃及法例,並監督進行土地或水污染以及廢物管理及管制的相關研究、調查、測量、計劃及執法行動;
(b) 擔任有關廢物管理及管制或水污染事宜的跨部門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的主席,並代表環境保護署署長出席跨部門委員會、環境諮詢委員會及其他有外間組織代表的委員會的會議;

(c) 就廢物管理及管制或水污染事宜,與政府部門、教育及專業機構、公營機構(包括區議會)及其他私營機構聯繫;
(d) 掌管一個組別,並向環境保護署署長提供專業意見;以及
(e) 管理廢物管理設施的發展及運作。
 

E. 綜合分科
(a) 管理和督導相關分科一個組別的工作;
(b) 監督和統籌環保措施及計劃、環保法例在各地區的實施和執行,以及部門的專業培訓及發展計劃;
(c) 因應《施政報告》公布的政策措施,協助制定、推行及/或執行環保政策及法例;
(d) 就環保措施及計劃,與政府部門、教育及專業機構、公營機構(包括立法會、區議會及其他環境小組委員會)及其他私營機構聯繫;
(e) 擔任有關環保措施及計劃的跨部門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的主席,並代表環境保護署署長出席跨部門委員會及其他有外間組織代表參與的委員會的會議;
(f) 掌管一個組別,促進和確保組別達至專業標準,並向環境保護署署長提供專業意見;
(g) 因應《施政報告》公布的政策措施,協助修訂環保法例;
(h) 支援檢控工作和部門事務;
(i) 支援和統籌跨境及國際事務,包括與粵港澳大灣區相關的事宜;以及
(j) 管理減廢回收計劃的制定和推行。

  高級環境保護主任
主要負責:
  A. 空氣質素分科
( a ) 就空氣質素管理及管制、臭氧層耗損、全球暖化及綠色運輸等事宜,制定立法建議、工作守則、指引、標準與空氣質素指標及策略;
( b ) 評估和匯報空氣質素、估算空氣污染源排放、管理和制訂空氣質素監測計劃,以及就空氣質素管理及管制工作進行調查(包括評估管制計劃的成效);
( c ) 就可能對大氣環境有潛在影響的工程項目及發展計劃進行評估,並就空氣污染、空氣質素管制政策及改善工作提供專家意見;
( d ) 統籌和監管有關空氣污染、臭氧層耗損及全球暖化的法定管制的推行和執法工作,包括審核許可證申請,以及分析檢控與上訴個案並提交證據;
( e ) 與專業團體、商會、社區及其他相關持份者聯繫及諮詢其意見,包括參與有關空氣污染事宜的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以及
( f ) 監督各地區的環境事宜和項目。
  B. 環境評估及規劃分科
( a ) 
就環境影響評估(環評)制定立法建議,並就規劃及發展方案的相關環評工作制定環境規劃政策、程序及規劃指引;
( b ) 處理指定工程項目所需環評工作的行政及法定程序,以及就主要政策、方案及計劃的策略性環評工作提供專家意見;
( c ) 就發展方案、工程項目及規劃事宜,整合資料和提供專家意見;
( d ) 就規劃及發展方案和工程項目的環評方法及技術制定指引;
( e ) 統籌和監管有關指定工程項目環評工作的法定管制的推行和執法工作,包括評核環評報告及環境許可證的申請,以及分析檢控與上訴個案並提交證據;
( f ) 與專業團體、商會、社區及其他相關持份者聯繫及諮詢其意見,包括參與有關環境評估及規劃事宜的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以及
( g ) 監督各地區的環境事宜和項目。
  C. 噪音分科
( a ) 就噪音污染管制事宜,制定立法建議、工作守則、指引、標準、指標及策略;
( b ) 籌備、管理和監管噪音規劃及管制工作的相關研究、實地調查及測量;
( c ) 評估噪音規劃方案及與噪音污染有關的發展計劃,並提供專家意見;
( d ) 
統籌和監管有關噪音法定管制的推行和執法工作,包括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噪音標籤及消減噪音通知書、審批車輛噪音排放,以及分析檢控與上訴個案並提交證據;
( e ) 與專業團體、商會、社區及其他相關持份者聯繫及諮詢其意見,包括參與有關噪音污染事宜的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以及
( f ) 監督各地區的環境事宜和項目。
  D. 廢物及水質分科
( a ) 就(i)土地或水污染管制及/或(ii)廢物管理與處置,制定立法建議、工作守則、指引、標準、指標及策略;
( b ) 籌備、管理和監管(i)土地或水污染及/或(ii)廢物管理的相關研究、管制計劃及工程項目、調查及測量;
( c ) 
規劃和籌備工程研究,以發展廢物處理、回收與處置設施;
( d ) 統籌和監管有關(i)土地或水污染及/或(ii)廢物管理與處置的法定管制的推行和執法工作,包括審核許可證申請,以及分析檢控與上訴個案並提交證據;
( e ) 制定、管理和落實社區減廢及回收措施和計劃,包括研究應用智慧科技以提高營運效率;
( f ) 
制定、評估和管理(i)土地或水污染及/或(ii)廢物管理及回收的相關計劃;
( g ) 與專業團體、商會、社區及其他相關持份者聯繫及諮詢其意見,包括參與有關(i)土地或水污染及/或(ii)廢物管理事宜的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以及
( h ) 監督各地區的環境事宜和項目。
 
  環境保護主任
主要負責:
  A. 空氣質素分科
( a ) 協助擬備空氣污染、保護臭氧層及全球暖化事宜的相關立法建議,並制定相關的工作守則、指引、程序、標準、指標及策略;
( b ) 規劃和推行與空氣質素管理及監控工作有關的空氣質素監測及調查,包括分析和闡釋所得的結果,以及監管監測儀器的運作;
( c ) 參與評估與空氣質素有關的項目及發展計劃,並就空氣污染問題及空氣質素管制工作提供意見及專業資料;
( d ) 就有關空氣污染、臭氧層耗損及全球暖化法定管制的推行和執法工作,組織和提供專業資料,包括處理許可證和牌照的申請,以及就檢控及上訴個案收集、整理和提交證據;以及
( e ) 透過擬備和講解教育及宣傳資料等方法,協助向市民和社會賢達傳達空氣質素監管政策和策略。
  B. 環境評估及規劃分科
( a ) 協助擬備環境影響評估的相關立法建議,並就規劃及發展計劃的環境評估,協助制定政策、程序及規劃指引;
( b ) 協助管理和評估大型規劃及發展計劃所需的環境影響評估,並就大型發展工程項目進行環境評審;
( c ) 就發展計劃及規劃事宜,協調和整合環保技術意見;
( d ) 就規劃及發展計劃的環境評估方法及技術,以及工程項目的環境監察和審核工作提供意見;以及
( e ) 協助制訂和推行促進企業環保管理的策略,包括公私營機構的環境審核和環境管理制度。
  C. 噪音分科
( a ) 協助擬備噪音污染管制工作的相關立法建議,並制定相關的工作守則、指引、程序、標準、指標、策略及政策;
( b ) 規劃和推行噪音規劃及管制工作的相關研究、實地調查及測量,包括管理噪音測試實驗室與校準實驗室;
( c ) 就噪音污染事宜提供聲學意見,並就與噪音污染有關的噪音規劃方案和發展計劃評估提供專業資料;
( d ) 就有關噪音法定管制的推行和執法工作,組織和提供專業資料,包括處理許可證申請、調查投訴,以及就檢控與上訴個案收集、整理和提交證據;以及
( e ) 透過擬備和講解教育及宣傳資料等方法,協助向市民和社會賢達傳達噪音政策和策略。
  D. 廢物及水質分科
( a ) 協助擬備管制土地或水污染以及管理和處置廢物的相關政策和立法建議,並制定相關的工作守則、指引、程序、標準、指標及策略;
( b ) 規劃和推行與土地或水污染有關的研究、管制計劃和項目,以及調查和測量;
( c ) 協助研究發展液體廢物處理及處置設施,並協助研究發展和管理固體廢物設施;
( d ) 就有關廢物管理與處置及土地或水污染法定管制的推行和執法工作,組織和提供專業資料,包括處理許可證申請,以及就檢控與上訴個案收集、整理和提交證據;
( e ) 就廢物管理及土地或水污染事宜提供意見,並就與廢物管理及土地或水污染的相關評估,提供專業資料;以及
( f ) 透過擬備和講解教育及宣傳資料等方法,協助向市民和社會賢達傳達廢物管理和水質管理的政策及策略。
  助理環境保護主任
主要負責:
  A. 空氣質素分科
( a ) 協助擬備空氣污染、保護臭氧層及全球暖化事宜的相關立法建議,並制定相關的工作守則、指引、程序、標準、指標及策略;
( b ) 規劃和推行與空氣質素管理及監控工作有關的空氣質素監測及調查,包括分析和闡釋所得的結果,以及監管監測儀器的運作;
( c ) 參與評估與空氣質素有關的項目及發展計劃,並就空氣污染問題及空氣質素管制工作提供意見及專業資料;
( d ) 就有關空氣污染、臭氧層耗損及全球暖化法定管制的推行和執法工作,組織和提供專業資料,包括處理許可證和牌照的申請,以及就檢控及上訴個案收集、整理和提交證據;以及
( e ) 透過擬備和講解教育及宣傳資料等方法,協助向市民和社會賢達傳達空氣質素監管政策和策略。
  B. 環境評估及規劃分科
( a ) 協助擬備環境影響評估的相關立法建議,並就規劃及發展計劃的環境評估,協助制定政策、程序及規劃指引;
( b ) 協助管理和評估大型規劃及發展計劃所需的環境影響評估,並就大型發展工程項目進行環境評審;
( c ) 就發展計劃及規劃事宜,協調和整合環保技術意見;
( d ) 就規劃及發展計劃的環境評估方法及技術,以及工程項目的環境監察和審核工作提供意見;以及
( e ) 協助制訂和推行促進企業環保管理的策略,包括公私營機構的環境審核和環境管理制度。
  C. 噪音分科
( a ) 協助擬備噪音污染管制工作的相關立法建議,並制定相關的工作守則、指引、程序、標準、指標、策略及政策;
( b ) 規劃和推行噪音規劃及管制工作的相關研究、實地調查及測量,包括管理噪音測試實驗室與校準實驗室;
( c ) 就噪音污染事宜提供聲學意見,並就與噪音污染有關的噪音規劃方案和發展計劃評估提供專業資料;
( d ) 就有關噪音法定管制的推行和執法工作,組織和提供專業資料,包括處理許可證申請、調查投訴,以及就檢控與上訴個案收集、整理和提交證據;以及
( e ) 透過擬備和講解教育及宣傳資料等方法,協助向市民和社會賢達傳達噪音政策和策略。
  D. 廢物及水質分科
( a ) 協助擬備管制土地或水污染以及管理和處置廢物的相關政策和立法建議,並制定相關的工作守則、指引、程序、標準、指標及策略;
( b ) 規劃和推行與土地或水污染有關的研究、管制計劃和項目,以及調查和測量;
( c ) 協助研究發展液體廢物處理及處置設施,並協助研究發展和管理固體廢物設施;
( d ) 就有關廢物管理與處置及土地或水污染法定管制的推行和執法工作,組織和提供專業資料,包括處理許可證申請,以及就檢控與上訴個案收集、整理和提交證據;
( e ) 就廢物管理及土地或水污染事宜提供意見,並就廢物管理及土地或水污染的相關評估提供專業資料;以及
( f ) 透過擬備和講解教育及宣傳資料等方法,協助向市民和社會賢達傳達廢物管理和水質管理的政策及策略。
   
4. 晉升機會
  環保署按員工的品格、才能、經驗及年資來釐定晉升標準。合資格的員工,如果表現出有能力接受更重大的職責,可由環境保護主任晉升至職系內的較高職級,包括高級環境保護主任、首席環境保護主任,以至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5. 培訓
  本署為所有員工提供在職的迎新指導及訓練,內容涵蓋部門多方面的工作。
訓練課程包括撰寫技術報告、實驗室工作守則、規劃和進行實地研究的方法,以及如何使用多類科學設備。 我們鼓勵員工參加本地或海外的訓練課程、會議和講座,以吸取所屬專業的最新知識。
6. 入職條件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設定職位)
1. 聘任條件
負責空氣質素分科、環境評估及規劃分科、噪音分科或廢物及水質分科工作的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職位,由相關分科的高級環境保護主任晉升;負責綜合分科工作的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職位,由各分科的高級環境保護主任晉升。
2. 薪級點
首長級薪級表第1點
3. 晉升機會
可晉升為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
  高級環境保護主任
(設定職位)
1. 聘任條件
由相關分科的環境保護主任晉升
2. 薪級點
總薪級表第45-49點
3. 晉升機會
可晉升為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環境保護主任
(設定職位)
1. 聘任條件
由助理環境保護主任晉升,有關人員必須:
( i ) 在大學畢業後,取得3年與指定分科有關而職責水平適當的工作經驗;或
( ii ) 在1975年12月5日之後,成為香港工程師學會相關學科的正式會員,或具備同等資格,並在指定分科的相關範疇內,曾經接受培訓或具備適當職責水平的工作經驗達3年(不一定在成為會員後才取得) ;或
( iii ) 成為香港合資格環保專業人員學會(香港環專會)的專業會員,或具備同等資格,並在指定分科方面,曾經接受培訓或具備適當職責水平的工作經驗達3年(不一定在成為會員後才取得);

  A. 空氣質素分科
直接招聘 應徵者必須:
(a)( i ) 在相關的科學或工程學科中,考獲本港大學頒發的一級或二級榮譽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並在畢業後取得3年與空氣污染有關而職責水平適當的工作經驗;或
( ii ) 在1975年12月5日之後,成為香港工程師學會相關學科的正式會員,或具備同等資格,並在空氣污染方面,曾經接受培訓或具備適當職責水平的工作經驗達3年(不一定在成為會員後才取得);或
( iii ) 成為香港環專會的專業會員,或具備同等資格,並在空氣污染方面,曾經接受培訓或具備適當職責水平的工作經驗達3年(不一定在成為會員後才取得);
(b) 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包括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 中取得「二級」成績
此外,亦須在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請參閱下列第4(ii)段。);以及
(c)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合格成績。
 

B. 環境評估及規劃分科
直接招聘 應徵者必須:
(a)( i ) 在相關的科學、工程或規劃學科中,考獲本港大學頒發的一級或二級榮譽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並在畢業後取得3年與環境評估及規劃有關而職責水平適當的工作經驗;或
( ii ) 在1975年12月5日之後,成為香港工程師學會相關學科的正式會員,或具備同等資格,並在環境評估及規劃方面,曾經接受培訓或具備適當職責水平的工作經驗達3年(不一定在成為會員後才取得);或
( iii ) 在1983年6月24日之後,成為香港規劃師學會的正式會員,或具備同等資格,並在環境評估及規劃方面,曾經接受培訓或具備適當職責水平的工作經驗達3年,其中1年經驗須在成為會員後獲得;或
( iv ) 成為香港環專會的專業會員,或具備同等資格,並在環境評估及規劃方面,曾經接受培訓或具備適當職責水平的工作經驗達3年(不一定在成為會員後才取得);
(b) 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包括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 中取得「二級」成績。此外,亦須在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請參閱下列第4(ii)段。)
;以及
(c)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合格成績。

 

C. 噪音分科
直接招聘 應徵者必須:
(a)( i ) 在相關的科學或工程學科中,考獲本港大學頒發的一級或二級榮譽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並在畢業後取得3年與噪音污染有關而職責水平適當的工作經驗;或
( ii ) 在1975年12月5日之後,成為香港工程師學會相關學科的正式會員,或具備同等資格,並在噪音污染方面,曾經接受培訓或具備適當職責水平的工作經驗達3年(不一定在成為會員後才取得);或
( iii ) 成為香港環專會的專業會員,或具備同等資格,並在噪音污染方面,曾經接受培訓或具備適當職責水平的工作經驗達3年(不一定在成為會員後才取得);
(b) 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包括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 中取得「二級」成績。此外,亦須在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請參閱下列第4(ii)段。);以及
(c)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合格成績。

  D. 廢物及水質分科
直接招聘 應徵者必須:
(a)( i ) 在相關的科學或工程學科中,考獲本港大學頒發的一級或二級榮譽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並在畢業後取得3年與廢物管理或水污染有關而職責水平適當的工作經驗;或
( ii ) 在1975年12月5日之後,成為香港工程師學會相關學科的正式會員,或具備同等資格,並在廢物管理或水污染方面,曾經接受培訓或具備適當職責水平的工作經驗達3年(不一定在成為會員後才取得);或
( iii )  成為香港環專會的專業會員,或具備同等資格,並在廢物管理或水污染方面,曾經接受培訓或具備適當職責水平的工作經驗達3年(不一定在成為會員後才取得);
(b) 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包括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 中取得「二級」成績。此外,亦須在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取得及格成績。(請參閱下列第4(ii)段。);以及
(c)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合格成績。
  2. 薪級點
總薪級表第27-44點

3. 晉升機會
可晉升為相關分科的高級環境保護主任

4. 備註
( i ) 應徵者如已取得相關的專業資格,即第1部分所述的相關專業機構的正式會員資格,其起薪點將與相若專業層級看齊。
( ii ) 由2006年12月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開始,能力傾向測試的考生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 IELTS 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環境保護主任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IELTS 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仍然有效。
  助理環境保護主任
(設定職位)
  1. 聘任條件
應徵者必須:
(i) 在相關的科學或工程學科中,考獲本港大學頒發的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歷;
(ii) 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包括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 中取得「二級」成績,此外,亦須在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試卷取得及格成績(請參閱下列第4(ii)段。);以及
(iii)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
  2. 薪級點
總薪級表第16-21點
  3. 晉升機會
可晉升為相關分科的環境保護主任
註:助理環境保護主任職級和環境保護主任職級是合併編制。助理環境保護主任如在獲頒學位後取得3年相關的分科工作經驗,並在其他方面適合晉升,可晉升為環境保護主任。
  4. 備註
( i ) 助理環境保護主任可派往第2部分所列的任何分科工作。一般來說,他/她會留在原來的分科工作。
( ii ) 由2006年12月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開始,能力傾向測試的考生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 IELTS 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助理環境保護主任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IELTS 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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