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規例》(第311AB章)指南

船舶是本地空氣污染物的一個主要排放源。為減少船舶造成的空氣污染,我們已經實施船舶排放控制措施。《空氣污染管制(船用輕質柴油)規例》在2014年4月1日生效,規定供應本港船用輕質柴油的含硫量不可超過0.05%。另外,《空氣污染管制(遠洋船隻)(停泊期間所用燃料)規例》在2015年7月1日生效,規定所有遠洋船隻在停泊時須轉用清潔燃料(含硫量不超過0.5%)。香港是亞洲首個強制規定遠洋船隻在停泊時轉換燃料的港口。此外,特區政府與內地簽署協議,共同推動實施珠三角水域船舶大氣污染排放控制區。《空氣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規例》由2019年1月1日起實施,要求所有在香港水域內的船隻,不論該船隻正在航行或停泊,都必須使用合規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過0.5%的燃料或液化天然氣)。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燃料

豁免

日誌內的紀錄及備存文件

違反規則的罰則

香港水域範圍

給業界有關船用燃料規例的通知信

更多有關船用燃料規例的資料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燃料

此禁制適用於在香港水域的船隻。在逗留香港水域期間,船隻不得使用除了合規格燃料以外的任何燃料作燃燒用途,以操作任何指明機械,包括主引擎、輔助引擎、鍋爐和發電機。

《規例》指定的合規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過0.5%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氣,以及環境保護署署長認可的其他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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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

如某船隻使用的科技所能減少排放的二氧化硫,至少等同於使用低硫船用燃料所能減少排放的二氧化硫,或遵守有關船用燃油的規定會對該船隻的安全構成危險,該船隻可獲豁免使用合規格燃料。

有關船隻豁免必須以書面提出,並採用指明的表格及提交指明的文件,在最少14日前向環境保護署以提出申請。

申請表格:

  1. 申請豁免表格 7-1a pdf
  2. 申請豁免表格 7-1b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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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內的紀錄及備存文件

此要求只適用於在香港水域內的遠洋船隻。遠洋船隻的擁有人和船長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記錄船隻的以下詳情在船隻的日誌內—

  1. 船隻進入及離開香港水域的日期時間;
  2. 在船隻上完成轉換合規格燃料的日期及時間;
  3. 在船隻上完成轉換合規格燃料時,船隻所在位置,及船隻所載運的合規格燃料(用以操作該船隻的指明機械者)的數量及含硫量;
  4. 在船隻上開始轉換不合規格燃料的日期及時間;
  5. 在船隻上開始轉換不合規格燃料時,船隻所在位置,及船隻所載運的合規格燃料(用以操作該船隻的指明機械者)的數量及含硫量。

遠洋船隻的擁有人和船長須在船上備存進行轉油的書面操作程序;以及在船上備存船隻日誌及燃料交付單,為期三年,以供執法人員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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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則的罰則

任何船隻在香港水域內使用不合規格燃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有關船隻的擁有人和船長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如遠洋船隻的擁有人和船長沒有按《規例》的要求記錄或備存所需資料,亦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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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水域範圍

規例適用於全香港水域。香港水域邊界坐標可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1號》。請到以下網址查閱有關文件: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A207!zh-Hant-HK?INDEX_CS=N

另外,如需香港水域航海圖 (HK7501),請參閱:

https://www.hydro.gov.hk/hk/papercharts.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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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業界有關船用燃料規例的通知信 

就船用燃料規例的實施,環保署已發信通知有關船運業界。如果你尚未收到該通知信,你可細閱以下的通知信,以了解該規例對你的影響。

關於船用燃料規例的通知信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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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有關船用燃料規例的資料

你可到電子版香港法例網站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11AB) 參閱《空氣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規例》的詳細條文。如欲取得其他資料,請與我們聯絡: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33樓

環境保護署

空氣政策組

 

電話 : 2838 3111

傳真 : 2838 2155

電郵 : decainhk@epd.gov.hk

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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