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 適用於其他指明車輛的豁免

禁止汽車引擎空轉的法定要求

禁止汽車引擎空轉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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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引擎空轉(定額罰款)條例於2011年12月15號實施,車輛引擎如果在任何60分鐘時段內空轉累計超過3分鐘,交通督導員或環境保護督察就可以向司機發出告票,罰款$320

停車熄匙豁免安排
《條例》因應實際需要,在不同的情況下設有特定的豁免

適用於指明車輛的豁免
特定用途車輛
為了車輛合法設計的主要目的,而非只為運載司機、乘客或個人財物,而又需要引擎空轉的車輛,會獲得豁免,例如運作中的雪糕車、洗街車、混凝土車、垃圾車、尾板車、起卸斗貨車及冷藏車等

適用於指明車輛的豁免
其他指明車輛
進行醫療、緊急或執法工作的指明車輛可獲豁免,包括醫療輔助隊、消防處、香港警務處等機構的車輛

除非符合《條例》所述的豁免條件,駕駛人士緊記要停車熄匙

停車熄匙,一個習慣,簡單易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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