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規例》(第 311W 章)第16H(3)款的通告:斷定防污塗料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的可替代測試方法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規例》(「規例」)第16H(2)款,自2026年4月27日起,監督批准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第2部分:工業塗料》 (GB 30981.2-2025) 規定的斷定不含活性稀釋劑的溶劑型塗料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的測試方法,可用以替代規例第16H(1) 款所提述的測試方法,以斷定不含活性稀釋劑的溶劑型防污塗料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

就本通告而言,不含活性稀釋劑的溶劑型防污塗料指同時符合規例中防污塗料定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 國國家標準中不含活性稀釋劑的溶劑型塗料定義的受管制船舶塗料。

 

監督

[李瑞安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總區)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