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指定範圍的建築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

2. 在「指定範圍」使用「指定機動設備」進行建築工程
(撞擊式打樁除外)及/或進行「訂明建築工程」

於限制時間內在「指定範圍」使用附件A表A.3列出的任何「指定機動設備」,和進行附件B載列的任何「訂明建築工程」,均須取得有效的「建築噪音許可證」。監督在決定是否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予上述工程或設備時,所需考慮的因素及採用的程序,均已載列於本技術備忘錄內。

對於在限制時間內在「指定範圍」使用「指定機動設備」,監督一般不會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除非擬使用的所有「指定機動設備」,其經修正噪音聲級,不超逾根據附件A所列A.2.1至A.2.6程序而決定的可接受噪音聲級。這類「建築噪音許可證」申請,會按本技術備忘錄附件A載列的程序評審。縱然如此,如申請屬於下文第5段所列舉的特別個案,監督可簽發許可證。

倘監督有理由相信,使用某種機動設備,是為進行本技術備忘錄範圍內不獲准許的「訂明建築工程」,則可拒絕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

對於在限制時間內在「指定範圍」進行「訂明建築工程」,監督一般不會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除非申請屬於第5段所列舉的特別個案。如屬特別個案,申請人提交「建築噪音許可證」申請時,須附上每項「訂明建築工程」的建築方法說明書,說明工程會如何進行及在何處進行,使監督可斟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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