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建築工程噪音(撞擊式打樁除外)技術備忘錄

2. 評估建築工程的噪音

2.3 第三步 — 決定「基準噪音聲級」

在考慮過適當的「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及「建築噪音許可證」申請書內指定時間後,根據表2決定「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基準噪音聲級」,以分貝(A)為量度單位。
   
2.4 第四步 — 「建築噪音許可證」有效期的修正系數

如首次簽發的「建築噪音許可證」的有效期,是少於或相等於十四日;或「建築噪音許可證」續期時,倘若將首次簽發的「建築噪音許可證」的有效期,及其後因實質上在同一建築地盤內進行關連建築工程而經一次或多次「建築噪音許可證」續期的有效期加在一起時,是少於或相等於十四日,其「基準噪音聲級」應作 +3分貝(A)修正。

就此步驟而言,如果某「建築噪音許可證」的生效日期與監督為實質上在同一建築地盤內,進行關連建築工程而發的另一「建築噪音許可證」屆滿日期相距少於或相等於二十一日,則該「建築噪音許可證」應視作「建築噪音許可證」續期論。
   
2.5 第五步 — 多個許可證的修正系數

倘監督認為「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會因為多個「建築噪音許可證」的工程所引發的噪音而產生實質影響,可在考慮過常用聲學原理及慣例,將有關的「基準噪音聲級」作適當修正。
   
2.6 第六步 — 決定「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第四及第五步得出的修正系數,再與第三步得出的「基準噪音聲級」一併考慮,以決定「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2.7 第七步 — 「機動設備」的所在位置

 

「估計的聲源位置」一詞是指建築地盤大約的地理中心點與最接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地盤周界的中間點。所有「機動設備」應視為整批放置在此位置。

倘建築地盤呈不規則狀,地盤的地形中心點有可能位於地盤的實際界限外面。遇此情況,最接近地盤地理中心點的建築地盤範圍周界所在位置,便是「估計的聲源位置」。倘出現兩點時,則採用最接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一點。

倘建築地盤是窄長形(即長、窄而闊度幾乎均等,但不一定成直線),且其長度與闊度的比例超越五比一,則須用地盤最顯著的一段,決定其「估計的聲源位置」。最顯著的一段指地盤最接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一段,而其長度與闊度的比例是五比一。如地盤只有一部份是窄長形,則該部份須在監督酌情下,另予評估,另發「建築噪音許可證」。

倘地盤面積廣闊,致使「估計的聲源位置」,與最接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地盤範圍周界點相距超越五十米,則將地盤的地理中心點與最接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地盤範圍周界點連成一線,量得距離該地盤範圍周界點五十米的一點,作為「估計的聲源位置」。

倘監督認為地盤的大小或形狀特殊,致使上文所指的計算方式不適用,或採用之後,會定出一個不適當的「估計的聲源位置」,便可在考慮情況後,選定適當的「估計的聲源位置」。

倘監督認為某「機動設備」大部份時間是放置於同一位置,且該設備及其放置位置是申請人所指定的,則可將設備的實際位置,以及其他「機動設備」的「估計的聲源位置」一併考慮,用作計算第九步的衰減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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