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建築工程噪音(撞擊式打樁除外)技術備忘錄

2. 評估建築工程的噪音

2.11 第十一步 — 聲音反射的修正系數

如「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是一幢樓宇,依照第九步計算所得的「預計的噪音聲級」應作 +3分貝(A)修正。

如監督認為「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噪音聲級會因建築地盤或「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毗鄰地方的局限環境或反射特性而增強,則可將「預計的噪音聲級」額外作最多 +3分貝(A)修正。

 

   
2.12 第十二步 — 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經修正的噪音聲級」

依照第十及十一步計算所得的修正系數應與依第九步計算的「預計的噪音聲級」一併考慮,以取得「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經修正的噪音聲級」。
   
2.13 第十三步 — 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的程序

依照第十二步計算「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經修正的噪音聲級」,應與依第六步計算所得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作一比較。倘「經修正的噪音聲級」是相等於或低於「可接受的噪音聲級」,則可發予「建築噪音許可證」。倘「經修正的噪音聲級」是較「可接受的噪音聲級」為高,則該拒予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但如有關的申請是本備忘錄第3段內載的特別個案,則該照第3段所載程序辦理。

儘管第一至十二步詳列有關程序及指引,監督在依據條例第8條的規定考慮是否批准「建築噪音許可證」續期時,可在衡量收到的投訴及有關因素下,增添條款或拒予續期。

為利便施行管制起見,監督可在所有「建築噪音許可證」內附加條款,訂明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證」人士在地盤內使用核准的「機動設備」時,須在有關設備的當眼處張貼標簽,清楚寫上表3內載的適當辨認代碼。表3沒有載列的設備,則須使用監督在「建築噪音許可證」註明的辨認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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