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撞擊式打樁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

2. 決定撞擊式打樁工程的准予作業時間

2.1 第一步 — 最受影響「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所在位置

首先確定最受撞擊式打樁噪音影響的「噪音感應強的地方」。

就本技術備忘錄而言,任何住用處所、酒店、旅舍、臨時房屋、醫院、診所、教育院校、公眾崇拜地方、圖書館、法院、演藝中心或辦公大樓,均視為「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倘監督認為其他非工業性質的處所或地方,對噪音的感應程度與上開處所或地方相似,亦得視之為「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看待。然而,任何處所或地方必須作預期的用途使用,才會被視為「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看待。
   
2.2 第二步 — 決定「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監督須根據表1,決定「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合適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倘表1並不直接適用於該「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監督可使用他認為合適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倘監督認為「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會因為多過一個「建築噪音許可證」的撞擊式打樁工程所引發的噪音而產生實質影響,可在考慮過常用聲學原理及慣例,將有關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作適當修正。
   
2.3 第三步 — 撞擊式打樁工程的聲功率級

「建築噪音許可證」申請書內載的每項撞擊式打樁工程的聲功率級,應按所用打樁方法及樁柱類別的組合參閱表2。倘「建築噪音許可證」申請書內載的打樁方法及所用樁柱類別,未有載列於表2,監督可使用他認為合適的聲功率級。
   
2.4 第四步 — 噪音聲級的總和

依據第三步計算所得的聲功率級應照表3內載辦法,以對數加法計算其總聲功率級。
   
2.5 第五步 — 距離衰減作用

按「噪音感應強的地方」與最接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樁柱位置決定兩者的平面距離,或按適當情況決定兩者的斜面距離。

最接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樁柱位置應根據「建築噪音許可證」申請人所提供的樁柱分布圖決定。倘申請人沒有向監督提交這類分布圖,則取打樁區邊界上最接近「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位置。

距離衰減的適當修正系數見表4。將第四步計算所得的總聲功率級減去此修正系數,以取得「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預計的噪音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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